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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冬天不一定是劳动者的春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 02:47 第一财经日报

  董保华

  现在围绕着《劳动合同法(草案)》的争论日益激烈,但在这场争论中出现了一些不太正常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乱贴“标签”。争论不应乱贴标签第一张标签——“国务院立法课题组”,其实所谓“国务院立法课题组”只是国务院委托了两所在京高校和全国律协去收集学者的观点,据我所知,这样的课题组有三个,本人参加了其中两个。而且每个学者都是独
立地表达观点,没有什么“组长”“组员”的上下级关系,更没人有资格以“课题组”或“组长”的名义对别人观点进行指责。更值得注意的是第二张标签——“劳方”和“资方”,把学术观点贴上“劳方”“资方”的标签,劳动合同立法的正常学术争论演变成“劳资矛盾”,甚至升级为“阶级斗争”。

  其实,五年之前,我的观点就被贴上过一张“劳方”的标签。2001年,本人出版了迄今为止国内唯一的一本社会法理论著作——《社会法原论》,提出社会法应以保护社会利益作为基本理念,由于强势主体与弱势主体之间“利益失衡”,因此社会法需要进行“利益协调”并将倾斜保护作为基本原则,即通过“倾斜立法”和“保护弱者”,从而达到强势主体与弱势主体的利益平衡。

  本人同时将社会法的基本理论付诸实践,我于2001年筹资组建了华东政法学院劳动法律服务中心并一直担任主任。五年来,劳动法律服务中心接待劳动者来访咨询13600人,接受来信来电咨询12700人;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集体劳动法律培训29次,约1800人参加;举办大型广场咨询10次,接待劳动者超过2000人;直接代理案件196起;所有这些为劳动者提供的服务都是免费的。

  五年来,由于上述理论和行为,我曾经受到过不少指责,被人贴上“劳方”的标签。有不少人认为劳动者的利益代表是各级工会组织,我作为一个研究理论的学者,不应去做“劳动者的代表”。可笑的是,同样的理论,同样的工作,五年后的今天,我却被很多人称为所谓“资方”的代表。可悲的是,某些五年来对我的理论、我的行为一直进行指责的学者,如今摇身一变,将我的理论移植到自己名下,更将我置于自己理论的对立面进行指责。为了与此匹配,某些人杜撰出了一个“劳动法”“合同法”之争,如“有关的分歧最早始于《劳动合同法》起草时的立法依据,一派认为,应该以《合同法》为依据……而另一派认为,《劳动合同法》应该是《劳动法》的系列法”等。其实自始至终,从劳动部到国务院,再到现在人大一读的草案,这部法律一直是列入《劳动法》范畴来起草的。就是用这么一个虚假的标签、一套虚假的理论,使我顺理成章地成了一名“合同法专家”。其实我没有资格代表“劳方”,也没有资格代表“资方”,他们有各自的利益代表,我只是坚持自己的学术观点。

  企业难受的草案也难让劳动者获益

  《劳动合同法》作为劳动法和社会法,应当寻找一个劳动者、企业、政府都能接受的平衡点,从而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现有的《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平衡点选择错误,企业对此难以承受,要注意的是,一个让企业难受的草案,劳动者就会获益吗?企业的“冬天”难道就是劳动者的“春天”吗?答案是否定的。

  从《劳动合同法(草案)》看,其特点主要表现为四方面:

  第一,对企业实行宽进严出。企业与个人简单的商业接触都可能被认定为建立了劳动关系,“被动招工”的风险大大增加,同时企业解聘员工受到各种限制,人员流动性大为降低。从短期看,企业为了避免“被动招工”,可能采取“严进”的用工政策,减少使用人员,这本身就会大量减少就业。从长远看,在企业奉行“严进严出”用工政策的情况下,由于底层劳动者从事的工作一般可替代性较强,需要一定的人员流动性以实现就业,在岗位稀缺、流动停滞的就业环境里,底层劳动者首当其冲受到冲击。

  第二,对员工实行宽进宽出。接受了企业培训、特殊待遇、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可以随意离职,这本身就是针对上层劳动者的保护措施。由于企业不能通过加大投入留住员工,就会减少向员工提供培训和福利,已经就业的底层劳动者其上升发展空间受到限制。而且企业将尽量招用有经验的员工,初次就业或缺乏职业技能的底层劳动者就业受到冲击,

  第三,对劳动管理融入员工主导。草案广泛采取让劳动者与企业以合同形式进行平等签约、让工会与企业就规章制度进行平等协商的劳动关系调整手段,其暗含的前提就是劳动者、工会与企业处于平等的状态,但这种状态其实并不存在。在合同协商中,广大的底层劳动者缺乏谈判签约的平等地位,草案的规定对其没有实际意义。在集体协商中,依附于企业的工会没有独立地位,缺乏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的基础。草案的规定在这种不平等的实际状态下极有可能落空,只有企业中的上层员工才可以利用其获得利益。

  对劳动关系实行行政干预:现有劳动监察主要针对底层劳动者的权益进行保护,其执法状况尚不能令人满意。而草案将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甚至合同缺个条款、企业少个证明均纳入了劳动行政机关的执法范围,底层劳动者和上层劳动者的权益都要求行政部门予以保护。国家的公共资源毕竟有限,将原本应用于底层劳动者保护的行政资源转移到上层劳动者保护,消耗大量公共资源却未必能取得预期效果。在底层劳动者行政资源相对减少的情况下,目前最需要行政干预的工资拖欠、劳动安全等问题,是逐渐改善还是进一步恶化,令人焦虑。

  立法应坚持“低标准、广覆盖、严执法”

  草案这种立法思路带来了劳动标准的大幅度提高,“高标准”带来的必然是“窄覆盖”。底层劳动者需要的是生存权、需要的是就业权、需要的是底线标准的劳动保护,标准越高,底层劳动者越得不到保护。正如最低工资,如果最低工资定为5万元,则只有500强企业的高管才能享受;最低工资如果定为5000元,则只有优秀企业中的中层人员才能享受;如果定为五六百元,那么大部分底层劳动者都能享受,生存就业的权利得到保障。我国现阶段的就业形势已经非常严峻,根据人事部统计,2005年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落实就业单位的比例约为40%,200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人数达413万,与2005年相比增幅达到22%,而2006年职位需求则预计下降22%。劳动合同立法应该“去强扶弱”,从而真正落实劳动法对弱势主体的保护。雇主即企业主、经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作为强势主体,应当排除出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也就是“去强”。法律应当努力保护最底层的劳动者,现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偏窄,导致大量底层劳动者不受保护,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应当向这些人扩大,这也就是我们说的“扶弱”。可惜的是现有草案几乎对其视而不见。

  草案中的部分标准世界罕见,一旦实施,带来的结果只能是劳动者、企业、政府“三输”,只有企业中处于上层地位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其相对企业的强势地位获得利益,劳动合同法变成一部“贵族劳动者”的保护法。对广大底层劳动者而言,劳动合同法只是一部“观赏法”。企业的“冬天”来临了,劳动者的“春天”恐怕也遥遥无期。

  劳动关系易刚难柔,易上难下,不切实际的高标准将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阻碍。普通劳动者生存权的保障,应成为国家执法的重心所在,劳动合同立法应当坚持“低标准、广覆盖、严执法”,只有“低标准”才可能“广覆盖”。在“低标准”、“广覆盖”的基础上国家才可能去进一步追求“严执法”。这是一个底层劳动者、正常企业、国家行政部门都能接受的平衡点。(作者为华东政法学院教授,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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