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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我国行业龙头 设并购红绿灯不能走极端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4日 09:47 每日经济新闻

  今日沸点

  主持人:

  据媒体报道,两周前,美国凯雷集团收购我国徐工机械的并购方案波折已生:商务部批复不希望外资控股。这与凯雷的梦想相去甚远,它已准备以3.75亿美元收购徐工85%的股
权。3月4日,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在全国政协会议上阐述,外资并购已危及国家经济安全、需要规范。3月8日国务院召开关于装备业的专项工作会议,提出要规范外资并购。随后,央行、发改委等经济决策部门频频召开关于外资并购的专题研讨会。

  有关部门明确提出建议设立外资并购红绿灯,涉及国家安全、自然垄断的行业当然不能允许外资控股或并购,可类似徐工机械这样的行业龙头是否有必要设置限制呢?

  大众评判台

  龙伟:资产并购本身是市场行为,没有内外资的区别

  我认为资产并购是市场行为,没有内外资的区别。但是,在涉及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特定行业应该有所不同,不能完全市场化。具体到哪些行业需要设置,到多大程度,这要尽快立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规范。具体的规范一定要细化,有可操作性,不要太笼统,自由裁量的范围越大,可能导致的腐败空间就越大。

  沈懿波:既不能全面开放,也不能全面封闭

  我觉得这个问题不可以走到两个极端,也就是既不能全面开放,也不能全面封闭。吸引外资对我国经济的提升作用毋庸置疑,对我们各行各业技术上的提高也有很大帮助。但在一些敏感行业,比如涉及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当然不应外资控股。所以设置外资并购红绿灯还是有必要的。

  赵峰:设置外资并购的监管和审批机制

  我绝对赞同设置外资并购的监管和审批机制。在西方国家也有这样的体制,这是很正常的。即便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对于那些涉及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仍然要在宏观和政策层面加以控制。我国也要在政策上对那些可能危害国内市场、形成高度垄断的并购特别是外资并购加以审查,只有这样才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防止国外资本的“经济入侵”。

  周先生:不能完全放开控股权

  对外资并购不能完全放开控股权。通过有关报道可以看出,为了减少竞争者以进行市场垄断,跨国公司不惜斥巨资并购。更为严重的是,由此国内企业会失去自主创新能力和自主品牌,并购后国内企业处于弱势地位。在这样的背景下,对外资设立并购红绿灯是必要的。

  话题策划主持 凌建平 MSN主持 祝裕

  ◆沸点特稿

  我认为现在的判断是错误的

  马宇 商务部高级研究员

  我的态度是先看事实,判断有没有垄断,其次就是要着手去管理,但管理又不能在前期,前期管理的只能是一些极少数的行业,极少数的大项目和一些敏感行业,管理的主要力度应放在后期的市场监管上。只有极少数的可以做前期审批。绝大多数行业已经是一个充分开放充分竞争的市场,国家根本没有必要去管那么多的事情。我认为他们现在的判断是错误的。

  垄断是一个非常严谨的定义,是采取了不竞争手段压制了竞争对手,对消费者不利,对行业进步造成了抑制。

  首先看会不会形成垄断

  会不会形成垄断要从两个方面去看:第一是看事实,在事实的基础上去判断。不能因为并购几个龙头企业就说是垄断。遇到案例我们可以先从最基本的事实入手,首先要了解它的市场份额占多少。李德水作为前统计局局长,一个事实数据都没有就敢判断,这是很荒谬的。他在接受新华社的采访里,通篇一个数字都没有,凭什么就说是垄断。第二就是要判断。就算达到了这样的份额也还不能判断它就是垄断,份额只不过是一个动态的东西,因为它是可以变的。关键是看占有份额后是不是非法地利用对市场的垄断控制权来打击竞争对手从而得利。如果这数据和后面的判断都正确,这才叫垄断。

  恶意并购本身就是一个错误的提法。这不是建立在事实基础上,只是推论别人的目的,是一个道德判断,这是非常糟的事情。法律最基本的就是无罪推定,怎么能一开始就认定此并购就是恶意并购?投资当然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投资,这是明显的目的,千方百计想扩大市场份额,这也是肯定的。中国企业到外国去并购也是同理,不也是为了要别人的技术、品牌、市场份额。这是一个商业衡量上的问题,并且不能用道德来判断是不是恶意。在商业行为里面,主观都是为了自己,客观才是为别人。投资就是为了得到回报,关键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获得回报的手段是否合法。恶意并购完全是一种道德判断而不是纯粹从商业角度来谈事情。

  对外资并购该如何管

  在事实确立的基础上,我们才能谈下一个问题,就是对外资要不要管,并购是不是会形成一些恶意垄断。如果要管,该怎么管?这里也涉及两方面:一是从产业政策上,一开始就从准入政策上入手。实际上这方面我们已经具有,有外商产业投资指导目录,有限制外商投资或一些股权限制;二是动用国家的法律,如果已经有了垄断地位并且还构成垄断的话,我们也可以动用国家的法律来管理。

  要管也不是从一开始就管,而应在后期去监管。并购时也不能说行业前五位或前十位不能并购,如果真这样的话那这前五位前十位都会死掉,因为这样就没有竞争了,没有了活力这个行业还怎么发展?这几年国际上的并购都是发生在最大的企业之间。

  当然在前期管理模式中,有极个别的行业或一些巨大的并购可以在并购之前就能判断会不会造成垄断影响。这种并购一开始就可以审核。国外也有这样的模式,欧盟有专门的反垄断委员会,美国有司法部门和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司法部是管反垄断的,它可以规定在某些行业里有些什么样的项目、什么样的企业之间的并购必须通过批准。我们不能啥外资并购都来管,比如沃尔玛如果要来并购北京百货大楼,我们就不用去管,因为这样的并购不会消灭竞争,这也是最基本的前提。

  发达国家的并购也是一样的道理。我们知道的几个大的并购案都是经过了国家批准的。奔驰并购

克莱斯勒,后来成戴-克。当时,这个并购也需要国家批准,它也要考虑两个汽车巨头并购以后会不会对美国的汽车业造成严重打击,影响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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