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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时评:在劳工权益与企业责任间寻求平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4日 13:34 大众网-大众日报

  劳动合同法草案 听百姓声音 劳动者护身符

  针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国务院劳动合同法立法课题小组成员董保华正准备向全国人大提交一份长达15000字的修改意见与建议,在肯定劳工权益保护的同时,质疑企业责任超前,目前草案的规定与世界通行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不符,会对经济带来负面影响。

  对劳动合同法草案是否与世界通行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不符,对企业责任的要求是否超前,必须对草案进行整体论证和认真评估后才能得出正确结论,笔者无法评价。但立法课题组成员董保华的质疑,却给我们以重大启示,即正在征求意见的劳动合同法应当力求在劳工权益和企业责任之间寻求平衡。

  从法理上讲,法律是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的调整器。任何立法都是对权利义务的分配和对社会利益的配置,因此要求立法者必须在多元利益主体之间找到恰当的契合点,努力寻求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特别是存在于同一矛盾体中的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否则,法律就不仅不具有公平和正义性,相反还会加深固有的社会矛盾,难以起到有效调节作用,必然影响社会和谐的实现。

  劳动合同立法就是要在劳工权益与企业责任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点,确保劳资关系天平不至于严重失衡。单就劳资关系本身讲,任何时候劳工一方都是弱者,无法与资方进行抗衡。因此成立工会、制定劳动法就成了现代国家平衡劳资关系的基本手段,实质上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在劳资关系的劳工一方加重了砝码,从而求得平衡,遏止劳工利益过分受损。

  但也应当看到,如果法律过分扩大职工权益,加大企业责任,就会使企业用人自主权受到严重束缚,背上沉重的用工包袱,难以实行优胜劣汰的灵活管理,影响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影响企业的市场

竞争力。近来在一些地方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博弈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这一问题。而如果职工权益保障不到位,对企业责任的要求过少的话,就会影响人力资源的供给,危及劳动力和人才市场的健康发展,不利于健康高素质的职工队伍形成,也会从根本上影响企业乃至整个经济的发展。近年来沿海一些地区出现“民工荒”和“技工荒”,实质就是对职工权益保护不够,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不足造成的。

  看来,我们在讨论和修改劳动合同法过程中,确实要树立正确的立法理念,坚持正确的立法指导思想,应把法律草案的每个条款都放到法律文件的整体中去考量,放到劳资关系平衡的背景下去审视,甚至放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

和谐社会构建的大形势下去思考。要看到当前情况下我国劳资关系的不平衡性,弄清背后的根源所在,对症下药解决问题,同时也要保持一定的前瞻性,对未来劳资关系的发展趋势有所把握。立法的适度超前是应该的,也是必须的,但也决不能为了追求超前而牺牲劳资关系的平衡和破坏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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