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全面开放拷问监管能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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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 09:53 南方日报 | |||||||||
黄国平 2006年注定要成为中国金融开放和改革史上不平凡的一年。根据中国的入世承诺,到今年底,包括银行业在内的中国金融领域将实现全面开放。经过5年的保护过渡期之后,根据WTO国民待遇有关条款,外资金融机构将与中资金融机构实现完全平等的同台竞争。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在”中美经贸论坛”上的有关讲话再次证实了这点,表明了当局
事实上,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政府在金融领域包括诸如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银行监管制度的实施,汇率制度的改革以及最近出台的利率类衍生工具试点等一系列重大举措的出台和实施,既是金融体制改革深化的必然结果,又何尝不是为金融全面开放所作的准备呢?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为迎接金融全面开放所作的工作已是”万事俱备,只欠东风了”。笔者认为随着中国金融领域的全面开放,现行的金融监管在框架、制度和监管理念方面还亟需进一步完善和提升。 其一,我国金融领域的全面开放,全球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将对我国现行的分业经营监管框架造成冲击和提出挑战。尽管目前的”一行三会”的监管体系在很大程度上符合国内经济和金融发展现状要求,但有可能由于职能设置的重叠以及信息沟通的不畅等原因而造成监管盲区的出现。为弥补这些缺陷,可考虑设置一个制度化的常设协调机构,以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甚至还可以赋予这一常设机构负责金融监管发展的长远规划和研究的使命,力求在保持监管框架不变的条件下,寻找适应未来混业经营条件下的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方法。 其二,控制和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在力度和范围上还需进一步加强和扩大。目前,央行征信服务系统的建设和开通已经和正在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全面建设和健全提供了坚实的硬件平台和数据支持。但是以信用评级为代表的社会信用中介服务体系在全社会风险文化的培育和促进金融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方面所取得的作用还很有限。国家应加强对国内信用评级业在技术和政策方面的扶持,尽快培育出符合国际评级标准,具有先进技术水平的自己的评级机构。 其三,加强金融监管的交流与合作,实现监管理念的提升和转变。实属巧合,2006年底也是《新巴塞尔协议》正式生效的时间。鉴于我国金融发展的现状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技术和手段较为落后的现实,我国政府已经明确宣布,在2006年之后暂不执行《新巴塞尔协议》,但它毕竟代表了国际金融监管从基于规则监管向基于过程监管转变的先进监管理念以及先进国家以银行业为代表的金融业完善的风险管理最佳实践经验。为此,我们不妨结合当前金融改革和开放的实践和经验,进行局部试验。这一则有助于为将来的新巴塞尔协议的全面执行积累宝贵经验,尽快实现监管手段和监管理念与国际先进水平全面接轨。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既然”狼”已经来了,当下最重要的是如何“与狼共舞,实现双赢”。加强金融监管,实现监管理念的转变无疑是全面开放的金融格局下控制和防范经济和金融风险的关键一环。 (本文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博士后、副研究员)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