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敬琏回应诘难之四:关于“庄家”

2001年03月08日 11:50  中国经济时报 

  诘难:

  《证券市场周刊》:“的确,长期以来,中国证券市场可以说是庄家的天下。但是,十年辛苦就培育了一个连规矩都不健全的大赌场吗?”(52)

  厉以宁:“因为出了几个庄家就说中国股市一团漆黑了,不符合事实。”“我是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投资基金法》起草小组的组长。我们充分注意到‘基金黑幕’这篇文章以及社会上的有关讨论。在《投资基金法》的讨论会上我讲过,首先必须肯定这几年投资基金业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主流是好的,不像某些人所说的一团漆黑。可以想象,从无到有,证券市场是初生的婴儿,投资基金业也是初生的婴儿,出现问题是正常的。但是必须看到几年来基金发展成绩很大,它所出现的问题也就是体制上的问题,造成了很多不得已而发生的问题。否认这几年投资基金业的成就,不符合事实。”(53)

  吴晓求[微博]:“何为庄家?按我的理解,庄家就是主力,就是大户,不能说钱多就有问题。如果几千万股民每人拿着10万元开户,这个市场肯定不是一个健康的市场。美国市场也有主力,各种基金动辄千亿,不是庄家是什么?主力的作用是保证市场的正常流动性,没有主力,没有庄家,证券市场只会是一潭死水。”(54)

  韩志国:“没有投机就没有市场,没有泡沫就没有市场,没有庄家也没有市场。”(55)

  《财经》杂志《基金黑幕》的文章提出了一个关系我国证券市场大局、需要郑重对待的问题,这就是“庄家”操纵市场、“对敲拉升”、“造势做局”等违规违法活动。我认为这类活动严重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有损我国法律的尊严,应有司法机关介入,对违法者绳之以法。(56)接着我在2001年1月14日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节目播出的《评说“庄家”》中讲到,我国目前在股市上做庄炒作,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的活动已经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必须严肃对待。

  所谓“庄家”,是指通过操纵股价来获取暴利的炒股家。其中,一类是中介机构;一类是上市公司的某些掌握内幕信息的人;还有一类就是资金的供给者。他们共同密谋以后就低价吸纳、建仓,手里掌握了大量股票,然后就开始炒作。炒作的办法大概有两种:一种是关联机构互相炒作、互相买卖,买卖非常频繁,把价格炒上去。另外一种就是由有关的上市公司放出利好消息,然后把股价拉升上去。只要有大量资金、包括从银行筹措的资金入市,就可以把价格炒上去,吸引中小投资者或其他局外投资人跟进。当庄家发现有大批人跟进的时候,就会偷偷地出货,自己逃之夭夭,而把跟庄的人们套住。(57)

  在任何国家的法律上,证券交易所内的股票交易都是严禁“坐庄”操纵的。机构操纵股价一旦被发现,就将受到严厉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也都明文规定禁止股市上的操纵股市价格和幕后交易行为。幕后交易,操纵价格等行为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三种:一是行政责任;二是民事赔偿责任;三是刑事责任。在这三种法律责任中,行政责任的处罚主体是证券管理机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的处罚主体则是法院。在关于操纵股市价格与幕后交易方面,《证券法》与《刑法》分别有不同的法条与之对应,于1997年10月1日开始实行的《刑法》修订案中已经有关于证券犯罪的相关法条(第181条、182条),1999年7月1日起实行的《证券法》在很多方面是与其相互配合的(第71条、第72条)。其中幕后交易、操纵股价的行为,既触犯了《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也触犯了《刑法》的有关规定。(58)

  可是由于基础不健全、执法不严格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中国的证券市场上,一些懂得证券市场交易特性、又有某种权力背景的人,却把股市看作一个可以进行违法违规活动而不会受到惩罚、从而从中小投资者(他们往往被某些人轻蔑地看作可以任意宰割的小民)口袋里大把掏钱的绝好场所。问题的严重性更在于,这些公然触犯刑章的人长期没有受到司法处理。

  显然,中国股票市场的情形,并不像我的诘难者说的那么轻巧。从书店中、报摊上令人目不暇接的图书,诸如《跟庄追击》、《跟庄走天下》、《跟庄赚钱指要》、《散户跟庄技巧》等等,可以看到在当今的中国股市上庄家的势力有多大。中小投资者除了“跟庄”外,几乎没有别的路好走。所以民间才有“无庄不成市”、“庄股市场”、“庄股天下”之类的说法。一般中小投资者也只好安于“随庄获利”、“与庄共舞”的处境。事情就这样奇怪,“做庄”明明是违法行为,哪只股是“庄股”,谁在“做庄”等等却明目张胆、无所顾忌、堂而皇之地在我们的官方报刊杂志上讨论,全不把法律放在眼里。在这种情况下,谁能相信“股市的主流是好的”这种说辞?

  也有人把“庄家”比作外国非连续交易市场上的“做市商”,说是:“中国股市不是应不应该有所谓庄家的问题”;“资本市场离不开机构操盘。即使在国外的股市也都存在着类似我们现在所说的庄家的角色,只不过他们称之为‘做市商’。”(59)其实,所谓做市商(market maker)制度是一种完全不同于我国主板市场上的竞价交易方式的证券交易制度,一般为柜台交易市场所采用。做市商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地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即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做市商通过这种不断买卖来维持市场的流动性,满足公众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做市商制度一方面是为了在非集中竞价(即“一对一”谈判)的条件下保障股票交易的连续性,另一方面各国的法律也严禁做市商单方面操纵股价,误导其他投资者。(60)总之,合法的做市商制度与中国时下违法违规的“庄家”完全不是一个概念。

  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中国证券市场上庄家横行和“跟庄炒股”的现象能长期存在?看来这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是,庄家可以直接或间接地把投机的风险转嫁给政府。投机成功自己赚钱,投机失败国家赔钱。这样一种机制实质上是用全国人民的财产给违法违规、操纵市场的庄家以“资助”。于是有些中小投资者也想分一杯羹,跟庄赚钱。消除这种机制,涉及到一些与现行国有经济体制改造有关的深层问题。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铲除庄家操纵市场所赖以存在的土壤,必须从两个方面同时着手,一方面要加紧改造国有经济,加快企业和金融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另一方面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起严明的规则和秩序,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与此同时,“广大中小投资者对于自己利益的自觉性,保卫自己利益的决心和能力,是促使政府采取有效措施扼制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活动的最重要的力量。有关的法律应当赋予投资者发起集团诉讼、起诉施行舞弊诈骗的公司经理人、交易商的权力,并保证这种权力能够实现。我们的大众传媒应当为广大中小投资者鼓与呼,发挥社会舆论的批评监督作用。为了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济学家也有自己的一份责任。我们应当本着自己的良知,传播正确的经济学知识,抵制各种误导投资者和为违法违规活动张目的错谬言论,帮助中小投资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力和利益。”(61)

  文章注释:

  (52)《股市的花样年华还有多远?》见《证券市场周刊》2001年1月20日。

  (53)《五位经济学家质疑吴敬琏 股市“托”声骤起》,载《财经时报》2001年2月13日。

  (54)《吴晓求访谈:“赌场论”是情绪化的说法》,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01年2月12日。

  (55)《韩志国访谈:如果吴老赢得论战 将是股市一场灾难》,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01年2月12日。

  (56)吴敬琏《证券市场不能黑》,见本书第192页。

  (57)吴敬琏《评说“庄家”》,见本书224-225页。

  (58)《北京正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法学教授李伟民,刑法学博士祝二军和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教授武延平访谈录》,载《中国经营报》2001年2月20日。

  (59)《著名经济学家刘纪鹏[微博]:股市不是赌场》,载《中国青年报》2001年2月12日。

  (60)王国刚《别拿庄当做市商》,载《财经时报》2001年2月20日;同见张文魁《黑庄横行损害投资者信心谁还会在股市上投资》,载《中国经济时报》2001年2月14日。

  (61)吴敬琏《证券市场的一个公开秘密和规范之正道》,见本书第208页。

  吴敬琏回应诘难之一:关于“全民炒股”

  吴敬琏回应诘难之二:关于“投机”、“零和博弈”和“赌场”

  吴敬琏回应诘难之三:关于“市盈率”和“泡沫”

  吴敬琏回应诘难之四:关于“庄家”

  吴敬琏回应诘难之五:关于“打压与规范股市”

  吴敬琏回应诘难之六:关于“两种市场经济”

  吴敬琏回应诘难之七:关于“专业精神”与“平民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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