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去10月,从开房产发商购置商品房(毛坯房)一套,同时办好了房产证,2001年11月在办理水费过户时,发现该套住房已拖欠水费5000元,加上滞纳金一共9000多元,本人当时向自来水公司询问,自来水公司答复:从2000年8月到2001年8月,该套住房(无人居住)一直拖欠水费至今,自来水公司曾向房产开发追索该笔欠款,但由于开发商办公场所变动等原因至今欠款无法索回,本人作为目前该住房户主,若要使用自来水必须先付清开发先前拖欠的水费。后来,本人向开发商反映,并要求开发尽早将拖欠水费结清或通过其他协商途径与自 来水公司将该问题解决,开发商答复:该住房从2000年8月到2001年8月一直无人居住,况且房内及楼道无漏水渗水迹象,不可能存在用水,认为产生水费是自来水公司水表问题,他们不应该付水费。本人几个月来经多方面协调,至今未果,自来水公司已于2001年8月停水,本人至今无法进行装潢,请今日说法赐教:1、自来水公司是否应该向本人索要水费?2、本人若不交开发商拖欠的水费,是否可以使用自来水(以后正常按照规定实用实交)?3、本人下一步该向哪些部门反映?4、自来水公司认为本人购买住房的同时也将开发商的债务购买了,是否有法律依据?恳请赐教!
王海在线专家律师回复
(一)自来水公司无权向你索要水费;
(二)你有权使用自来水;
(三)你可直接起诉自来水公司;
(四)你购买的是住房,开发商关于你“购买住房的同时也将开发商的债务买了”的说法是毫无根据的,这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北京市瀚文律师事务所主任吴维丁
新浪编者注:本文为作者授权新浪网独家刊登之作品,本文观点纯属作者个人意见,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欢迎广大网友就3.15维权话题踊跃投稿。(附:新浪网3.15征稿启事)
股票短信一问一答,助您运筹帷幄决胜千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