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靖寅
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又到来了,每逢今天,对于每一个消费者来讲,做上帝的感觉比其它364天更真实些。原因很简单,政府重视、舆论监督迫使经营者自律,即使再狡诈的商家,今天也不得不有所收敛,所以大家可以放心大胆地消费一天。此后,平民还是平民,上帝越来越远。难怪大家恨不得天天都是3.15。
消费者权益问题,是由美国前总统肯尼迪在国会咨文中最早提出的,随后通过立法西方国家普遍开始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无论从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还是市场主体中企业的自律三个方面衡量,比我国都先进很多。以上三个方面实际是消费者保护的三个阶段。我国目前勉强可划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增强阶段,而且国家保护尚待完善。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不足十年,但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生活,如何保障权利实现(维权成本高于可获赔偿)和职责部门主动介入(查处或代表诉讼)方面尤为突出。国家保护不完善,消费者权益受侵害事件层出不穷,朱总理在一次记者招待会上回答提问时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的欺诈行为、假冒伪劣、坑蒙诈骗层出不穷,大家可以从《焦点访谈》和其它的电视节目里看到这些情况。我看了以后义愤填膺,晚上睡不着觉。现在我们政府职能的转变就是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管、查处,保护消费者和人民的利益。”
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一个保障,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是一个国家公民法律素质的体现,市场主体中企业的自律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理想状态,须要建立在前两个阶段基础之上。现阶段,《消法》修订工作正在进行,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应当重点进行。除了政府(包括审判机关)支持、舆论提倡之外,作为个人应当意识到自己身上的社会责任,不能一味忍气吞生,因为个人权益是千千万万消费者权益的一部分,大多数个体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合理),消费者群体权益才容易得到切实保障。消费者与不法商家之间存在博弈关系,勇于维护自己权益的消费者越多,商家从事不法经营的成本越高,直至无不法利益可图时,诚实信用的理念自然会被绝大多数经营者遵守。可以设想,如果每一个消费者的权利受到侵害时,都能依法进行维护,企业的自律将不再是遥远之期盼,大家自然可以天天都过3.15了。
注:本文作者系2001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李俊凯状告500强招聘会主办者一案的代理律师
新浪编者注:本文为作者授权新浪网独家刊登之作品,本文观点纯属作者个人意见,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欢迎广大网友就3.15维权话题踊跃投稿。(附:新浪网3.15征稿启事)
股票短信一问一答,助您运筹帷幄决胜千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