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设基金管理公司应联合合格机构投资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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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 07:19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银监会认为,商业银行涉足基金业应切实防范潜在风险 国际金融报记者 李卫玲 发自北京 11月16日,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联合富有经验的境外和境内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共同组建。
银监会政策法规部这位负责人认为,这种组建方式一方面有利于商业银行投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引入先进的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商业银行独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可能导致的公司治理不完善,缺乏必要的制衡与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近日在一个论坛上表示,考虑到我国金融业各类机构自我约束的机制都不太健全,监管协调机制也不太完善,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做两种模式的探索。 一是间接投资,即由目前已与商业银行有股权关系的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另一种模式是由商业银行直接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正会同银监会和证监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一旦管理办法出台后,银监会将根据既定的工作方案,依法开始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格审定工作。 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风险隔离制度,设置“防火墙”,实现人员、场地、资金等的隔离,切实防范业务拓展可能形成的风险传递和积聚,防止利用利益输送、关联交易等不规范和违规行为,对风险管理体系和市场规则形成危害。 相关专题: 相关报道: 同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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