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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预设准入前提 工行基金公司受阻防火墙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4日 09:41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吴雨珊 北京报道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还没有被银监会批准。”11月10日,在“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高峰论坛”的间歇,工商银行副行长杨凯生十分坦诚地说。此前,关于工行率先提交申请并获银监会批准的传言在坊间流传,许多银行人士都以为工行已成为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

  不过,杨凯生并没有流露出一丝失望的情绪,在论坛上,他作为演讲嘉宾再次申明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对于银行改革和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意义,并表示:“不管采取哪种模式,只要能尽快审批下来就好。”

  参会的4家国有银行和10家股份制商业银行无不摩拳擦掌。记者所采访的几家国有银行、深发展、民生、中信实业等银行行长或部门领导,大多表示他们已经组织班底,正在积极研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可行性方案。本次论坛的主办方招商银行则早已向有关部门提交了申请。

  把关准入门槛的监管者们——央行副行长吴晓灵、银监会政策法规部主任张元、证监会基金部主任孙杰以及保监会资金运用监管部主任曾于瑾等人的表态,则向人们发出了一些积极的信号。对当前银行设立基金公司的投资条件、风险防范、监管方式等,张元更是明确提出三条具体意见。

  工行暂时受阻

  先行者的涵义,除了可能最早享受成功,更大的可能是为后来者趟出一条“血路”。

  工行是最早向银监会提出发起基金管理公司申请的银行,但也成为第一个碰壁者。“监管部门希望工行在设立基金公司时能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工行选择了它在香港的控股投资公司——工商亚洲。但现在看来,监管部门不太认同这种关联股东。”一位知晓内情的银行人士透露,“现在,工行已重新选择了一家战略投资者。”记者向工行资产托管部人士征询时,对方没有透露这家投资者的身份。

  以上猜测在银监会政策法规部主任张元的讲话中有所印证。

  张元表示,银监会正在研究制定银行投资基金公司的各项条件,例如,银行不应独家发起基金管理公司,而应采取股份制,并引入战略投资者。他进一步解释说,引进战略投资者并不是因为银行缺少资金,而是希望通过战略投资者提高银行的经营水平,改善管理制度,引进专业人才。

  不过,仍有银行人士对此感到不解。“多年来,银行在为基金提供资产保管、帐户管理、基金销售等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也培养了一批专业人才,所谓肥水不流外人田,又何必多此一举?”一位银行同业部的人士发出疑问。

  而包括张元在内的监管者最担心的,是银行与其投资的基金公司如何进行风险隔离,建立有效的“防火墙”。他表示,在分业经营的情况下,银行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较低,在高风险业务上不容易把握。因此,银行在向混业经营转变时,最重要的就是风险防范,“必须建立防火墙,银行不能直接向(它所投资的)基金公司融资……严防关联交易”。

  央行副行长吴晓灵也明确表示,为了隔离风险,有必要针对基金托管、大额赎回时的融资便利、关联交易以及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等各个方面,制定完善的隔离控制办法,在商业银行的基金业务和银行业务之间构筑起“防火墙”,制定试点管理办法。

  招商银行主管基金业务的副行长李浩提出,要保持基金业务的独立性,防止银行业务与基金业务二者利益之间的相互输送,办法是内外“双管齐下”:基金管理公司内部对股权结构、组织架构、信息披露、信息系统等相应做出细致规定和设置,外部则加以严格的监管。

  张元更进一步提出,防范风险的具体监管方式是并表监管。他说,虽然基金公司是独立法人,但仍应实行并表监管,以便经常进行检查,一旦出现重大风险,可及时防止风险扩大和转移。

  准入条件草案已出

  “工行暂时没有被批准是意料之中的事情。”一位知情人士表示,工行所遇到的,实际上正是银行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扫除的障碍。

  虽然《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规,都为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预留了空间,且国务院已经批准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但具体的准入条件和监管设计仍然是必须解决的问题。

  上述人士透露,银监会不久前委托农业银行相关部门拟订银行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草案刚刚交到银监会,研究、修改和最后敲定还需要一段时间。“准入条件都还没有拟定的时候,基本上不太可能有哪家银行被批准。”他说。

  该人士进一步透露,草案的一些基本内容与《证券投资基金法》一致。譬如,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在1亿元以上,境外投资者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33%,2年后不得超过总股本的49%。“监管部门的另一个意思,是银行设立基金公司时应吸收战略投资者,且宜采取股份制形式。”他称。该人士预计,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资本金都在5亿元以上。

  草案对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资产条件、风险控制、治理结构、人员资格等各个方面都做出了十分细致的规定,其中,许多条件都是依照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两种模式分别规定的。

  对于这两种设立模式,吴晓灵在会上进行了阐释。她说,在现有的监管框架和法律规定下,可遵循“法人分业、集团综合、功能监管”的原则,同时探索两种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模式,一种是间接投资,即由目前已与商业银行有股权关系的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另一种是由商业银行直接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吴晓灵还建议,当前阶段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发起的基金类型应侧重于债券型基金,通过利用商业银行的优势,投资次级债券、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MBS或ABS)以及企业债券等固定收益证券,吸引个人投资者购买,在一定程度上将集中于商业银行的储蓄资金转化为投资性基金。这样,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在市场定位和投资偏好上,将与现有的基金管理公司有一定区别,不会对当前基金业发展格局造成过大的冲击。

  监管层面尚待协调

  关于工行申请受阻一事,还有另一种解读,即证监会的监管忧虑。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对证监会的监管至少造成两重压力。其一,银行一直是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销售渠道,两者存在客户竞争,银行直接投资基金极可能对现有的基金业发展造成压力;其二,基金管理公司受控于银行,对其进行的监管不再是单纯的基金业监管,必然会增加与银监会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问题。在解决好这些问题前,监管部门必然会三思而后行。

  李浩也认为,当前尚待讨论的关键问题之一,就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三个机构之间,如何就此类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场准入、日常运作等划分监管职责、协调配合。他提出,这方面可以借鉴香港证监会和金管局的经验。香港证监会重点监管基金公司和公募发行的基金产品的审核,并制定基金公司的运作法规,金管局则侧重于商业银行下设基金公司运作的合规管理,并依据证监会指定的法规进行监管。

  上述问题之外,还有一些尚未明朗的监管安排让各位行长和部门领导们忧心忡忡。譬如,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托管其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产品,这样,就会出现一个悖论:基金发行越多,客户资源以及托管派生出的其它业务就可能越多地流落其它银行,这与银行希望通过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优化资产结构、扩大中间业务收入的愿望恰好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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