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规划已成为热门话题,各大金融机构纷纷推出个人理财业务。尽管“理财规划本土化”的概念被市场推崇备至,但极少能看到有关这一问题的深入解读,理财规划为何需要“本土化”?如何方能“本土化”?
○ 李青云
1969年的一天,一群金融咨询人员在芝加哥O'Hare机场旁的小酒馆里举行了一场关于理财的热烈讨论。出乎意料的是,这次讨论居然最终促成了首家理财规划专业协会——“国际理财规划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inancial Planning,IAFP)的创立。自此,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以及税收等行业的理财人员纷纷打破行业壁垒,开始向客户提供全面综合的咨询服务,理财规划业务由此闪亮登场。经过30余年的发展,这一新型业务逐步传播到澳大利亚、日本、加拿大、英国、新西兰、印度、新加坡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日渐成为重要的金融业务。
理财规划一词在数年前悄然登陆中国,由于理财规划是舶来品,加之本土认证起步较晚,因此来自海外的培训与认证都高举“本土化”大旗,几成国内理财培训的主流。
有趣的是,尽管“理财规划本土化”的概念被市场推崇备至,但极少能看到有关这一问题的深入解读,理财规划为何需要“本土化”?如何方能“本土化”?
稍具理财规划常识的人都知道,金融工具是理财规划得以实现的基本载体,而法律又是进行理财规划的重要基准,因而金融和法律对理财规划来说影响至深。在金融市场和法律制度不同的情况下,自然应对国际流行的理财规划进行一番调整,即所谓“本土化”。然而,事情并非如此简单,金融与法律对理财规划的影响并不仅限于此,“本土化”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
金融系统与法系的比较
众所周知,当今世界存在两种主要的金融系统:一种是以间接融资为主的中介主导型金融系统,其特点是融资以商业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为主导,主要代表国家有德国、法国等;另一种则是以直接融资为主的市场主导型金融系统,其特点是融资以资本市场为主导,主要代表国家有美国、英国等。
同样为人熟知的是并行于世界的两大法律系统:一种是立法权至上的大陆法系,主要代表国家是德国、法国等;另一种则是以司法权为核心的英美法系,主要代表国家则是美国、英国等。
不难看出,大陆法系国家的金融系统均属中介主导型,而英美法系国家的金融系统均属市场主导型,这就是当代金融研究领域中极有影响的法律和金融相关性问题。许多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表明,法律运行机制中存在的差别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金融系统的形态。
半个世纪以来的资本市场发展表明,金融创新是推动资本市场不断深入发展的重要因素。对此的专门研究揭示了这样一个原理:管制是推动金融创新产生和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大部分金融创新在本质上都是对既有制度的规避,从而取得制度外收益。为防止金融创新可能引致的各种风险,政府被迫随之不断推出新的制度对他们进行规范。
当大陆法系面对这种以规避制度为目的的金融创新时,一个难以逾越的鸿沟出现了——大陆法系坚持立法权至上,没有法律,司法机关便无法对法律空白进行规范,这就是所谓的“法无明定不为罪”——凡是没有通过立法明确的侵权行为均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罪错,法律救济也就无从谈起了。
因此,一旦出现了规避现有制度的金融创新产品,除非修订法律,否则这种新型金融产品就逃避了法律的制约和规范,即使出现严重的侵权行为,法律对此也无能为力。久而久之,投资人参与金融创新工具的投资安全就难以得到保障,用脚投票的结果只能是不参加金融创新活动,金融市场自然也就难以得到长足发展。
以我国为例,证券市场大股东侵犯小股东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但法律却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出台制约性规定,投资人无奈只好纷纷放弃股票投资,这不能不说是我国证券市场多年来发展停滞的一个重要的制度因素。相形之下,资产庞大实力雄厚的银行等机构则居于强势地位,遭受侵权的风险要低得多,因而银行等金融中介在大陆法系国家就逐渐取得主导地位。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则不然,判例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形式,法官可以凭借正义和良心进行“法官造法”,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制定新的法律,只要出现侵权行为,法官均能凭借正义感和良知进行规范和救济。因而在英美法系国家,投资人参与金融创新工具投资的安全水平很有保障,积极性很高,资本市场由此迅速壮大并占据主导地位。
理财规划的再认识
事实上,理财规划是一个宽泛的概念,至少可以从三个层面进行理解:首先,“public finance”,即所谓公共理财——财政;其次,“corporate finance”即所谓公司理财;第三,“personal finance”,即所谓个人理财。本文所说的理财规划特指个人理财——运用科学的方法和一定的程序为个人制定出切合实际的、具有高度可操作性的投资组合方案,以实现个人资产保值与增值的行为。
与其他两个层面的理财规划相比,个人理财的主体数量显然最为庞大,理财目标也最为庞杂。受家庭、性格、教育和工作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个人理财主体的情况可谓千差万别,需求更是纷繁复杂,加之当今社会发展瞬息万变,理财规划几无定式可言。因而任何一次理财规划的完成,都要经历分析新情况、设定新目标、拟定新方案的基本步骤,实质上是一次完整的创新过程!
无论证券投资规划、保险规划、不动产投资规划、退休与社会规划、教育规划抑或是财产传承规划,理财规划涵盖的方方面面均涉及金融工具的运用,金融工具是理财规划得以实现的最主要载体。客户需求并无定例,甚至常新常变,所以理财规划必然意味着金融工具运用模式的不断变化,不仅要不断设计新的工具组合,而且要不断推出新型工具。理财规划的发展历程就是一部金融创新史,无论“规避管制”型创新理论或是“财富增长”型创新理论都深刻地证明了这一点。
然而,只有市场主导型金融系统才能提供持续的快速金融创新,也只有英美法系传统才能支持市场主导型金融系统的持续健康运行。理财规划注定与市场型金融系统以及英美法系传统有着不解之缘,理财规划的30年发展史恰恰映证了这一点:
理财规划滥觞于美国,是一项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金融业务;
理财规划国际化的第一步踏在同属英美法系的国家——澳大利亚;
理财规划开展情况较好的基本属于英美法系国家,来自英美法系国家的CFP人数占到国际CFP总人数的绝大部分;
在目前国际CFP理事会的17个成员国家(地区)中,属于英美法系的有10个。其余则多数属于受英美法系影响巨大的混合法系国家,纯粹大陆法系国家近乎没有,而且这些国家的加入也都是在近几年。
之所以近年来非英美法系国家开始逐渐加入国际CFP理事会,世界范围内的金融系统与法系发展对此功不可没。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金融发展的一大特点是金融创新日趋国际化,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大力发展金融市场,法国和日本的金融市场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取得了巨大发展。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大陆法系国家开始引入英美法系的灵魂——判例法,混合法系国家的数量大大增加,甚至连德国、法国这样的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也初步建立了司法判例制度。正是依托这样一个宏大的背景,理财规划方得以在世界范围内流行起来。理财规划、市场主导型金融系统以及英美法系传统之间的深刻而敦厚的联系,不能不让人叹服。
不论用何种指标来判断,中国都属于典型的中介主导型金融系统国家,商业银行在金融运行中的地位无可替代,甚至稍有异动就会刺激每个国人的神经。而中国现代法律传统主要借鉴自德国和日本,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
尽管银行中介在金融运行中的核心地位毋庸置疑,但建立现代化资本市场一直是全社会孜孜不倦追求的目标。如今国人对理财规划日渐接受的首要原因即在于此——资本市场日渐发展,金融工具日益增多;另一方面,尽管资本市场立法尚不尽人意,但司法机关已开始积极介入,司法解释使得诸多侵权事件得以立案,投资人利益保护机制的建立已悄然起步,司法机关的角色日渐突出。与理财规划密切相关的两个概念——市场主导和司法判例,已渐行渐近,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理财规划在中国的未来。
但是,现实情况还不容我们如此乐观,因为我们必须面对这样一种情况: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中国仍将是一个大陆法系国家,仍将拥有一个中介主导型金融系统。鉴于这一基础性差异,主要流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理财规划进入中国必定要进行调整,但这种调整决非简单的业务流程与操作方法的修饰。
理财规划的本土化之道
历经30余年的发展,理财规划在国际范围内早已形成了成熟的操作范式、方法和路径,然而他们是基于市场主导型金融系统与英美法系传统而确立的。对于中国来说,理财规划的“本土化”绝不能仅局限于操作层面,这是一项复杂的工程。
金融工具的选择哲学
翻开国际流行的理财规划类书籍,你会发现无论在哪一本书中对金融市场及其工具的描述都会占据很大篇幅。对于重中之重的证券投资规划来说,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工具更是充斥通篇,几乎所有人都认为金融市场上的直接融资工具是最佳增值理财工具。这个“主流观点”并不符合中国现状,尽管中国正在不遗余力地鼓励资本市场发展,但金融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中国资本市场的非系统性风险一直居于高位,关联交易、业绩失真、虚假陈述、欺诈发行乃至市场操纵等等屡见不鲜,价值投资和风险规避与中国资本市场近乎无缘。由此导致的直接后果是,股票、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等经典直接融资工具和以它们为投资对象的基金产品,往往给投资者带来不小的损失。
显然,在这种情况下照抄照搬国外的规划理念和方法是行不通的。对现实的路径依赖决定了我国金融系统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属于中介主导型,金融中介提供的间接融资工具才是符合本土情况的首选。根据这一判断,由商业银行提供的结构性存款、人民币理财产品、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基金公司提供的指数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保本基金,信托公司提供的非直接融资信托或保险公司提供的投资性产品等等应当是本土理财规划师应当重点考虑的投资规划工具。由此,理财规划本土化的第一个要点是:优先选择间接融资工具,兼顾直接融资工具。
金融创新的谨慎性要求
毋庸置疑,理财规划与金融创新息息相关。在大陆法系传统下,无论金融工具创新抑或组合模式创新,都存在脱离现有法制框架的可能。
中国当前仍坚持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立法,金融产品创新更易落入法律空白区域。显然,理财规划在中国将面临一种很高的潜在法律风险,一旦出现高风险的新型理财工具,即使导致个人遭受损失也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补偿。而如果在理财规划过程中不能对此类风险进行良好的控制,一旦给客户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理财规划就意味着失败。
随着理财需求的日益提升,专门为理财而设计的创新产品必然也会花样翻新,其中蕴含的法律风险也将悄然增加,换言之,理财规划在中国应对金融创新产品持慎重态度,必须进行深入的法律风险控制。国内曾多次出现非法集资大案,很多个人在高收益的诱使下纷纷进行巨额投资,尽管很多人血本无归,但总是不断有人上当。究其根本原因,就是因为集资手法不断翻新,在形式上越来越合法,非专业投资人无从判断其实质法律风险。如某机构为融资专设了一家担保机构,该担保机构专职提供融资担保,一度将其资产抵押违规担保数十次,但普通投资人难以洞悉其奸,仍是蜂拥而上,其结果可想而知。因此,理财规划本土化的第二个要点是:谨慎参与金融创新,严格控制法律风险。这显然又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情况大相径庭。
分析方法的本土化修正
风险偏好分析是进行金融投资规划的重要基石,然而国人的风险偏好却给这一经典金融分析方法带来了一个难题:一方面,国人表现出高度的风险厌恶特性,因而储蓄率一直居高不下,资产配置难以优化;另一方面却又表现出高度的风险喜好,这从高参赌率、高投机性等现象中可见一斑。国人这种矛盾的风险性格使很多成熟分析方法与范式无所适从,这无疑是理财规划将要面临的一个基础性难题。而在技术层面上,理财规划以不确定性为基础,以风险管理为出发点,强调组合、期限和期望,这又与国人常见的定势思维和线性思维存在冲突,如果理财规划师像经济学家一样假定客户是“理性的”,后果很可能会是灾难性的。无论如何,基于理性和市场分析方法无法直接套用,中国的理财规划师还须在理财规划的发展过程中探索属于本土的分析方法。
横跨整个生命周期的个人理财在不同时间段对理财工具的需求各不相同,从现金流管理到保险规划,从投资规划到税收筹划,从退休规划到不动产规划,乃至财产传承规划,理财规划变得日益复杂,专业性极强。毋庸讳言,会赚钱并不意味着会理财,由于缺乏足够的时间和专业知识,个人往往并非自身财富的最佳管理者,专业而全面的理财规划自然就显得重要起来。然而,囿于金融系统和法律传统的限制,国际理财规划的全面本土化无疑任重而道远,相形之下,真正的本土理财规划似乎更适合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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