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中国税收大事记(1991—1994年) (7)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 15:48 新浪财经

  9月2日至3日  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会议原则同意《关于税制改革的汇报提纲》、《关于分税制改革方案的汇报提纲》等文件。会议决定,请国务院根据会议讨论的精神,对财税改革方案作进一步修改,对方案中的有关问题作进一步的测算、细化,充分做好方案出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9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决定》。该文件决定:一、认真学习贯彻纲要精神,大力推进税务教育事业的发展。二、加快税务教育改革的步伐,走出税务教育事业发展的新路子。三、进一步搞好税务干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税务干部素质。四、切实加强税务院校的建设,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五、切实加强税务院校的教师队伍建设。六、集中力量搞好税收专业教材建设。

  9月13日  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主持召开新一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研究上一届税则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有关调整关税税率问题。

  9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决定从1993年起编辑出版《中国税务年鉴》。

  9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国家体委发出《关于来我国从事文艺演出及体育表演收入应严格依照税法规定征税的通知》。

  10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出《关于在税务登记工作中查验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一、税务机关在办理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税务登记手续时,应当查验由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关证明,并将全国统一代码证书中所注明的单位代码记入税务登记表及税务登记证件副本验证栏内。二、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在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出示有关证件和全国统一代码证书;因税务登记内容变更需要注销代码的,税务机关应当注销其税务登记表及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上的全国统一代码。三、税务机关在查验或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时,应当要求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和全国统一代码证书,到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四、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要将代码数据库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要将查验的情况及时提供给监督部门。

  10月6日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降低烟叶产品税税率的通知》,自1993年7月1日起,将烟叶的产品税税率由38%调整为31%;自同年9月起 

  出口的烟叶,其退税税率相应调整为31%。

  10月7日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应当依法纳税,并缴纳矿区石油费。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企业的雇员,应当就其所得依法纳税。”第十二条规定:“为执行合同所进口的设备和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或者给予税收方面的其他优惠。” 

  10月8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报送的《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意见》。其中规定:各地区、部门和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税收规定执行,对企业和职工个人一律不得自行减征、缓征或免征应缴的税金,擅自减征、缓征或免征的,应予纠正。各级劳动、计划、财政、税务、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共同做好企业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工作,以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10月9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拟定的《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其中规定:县以上政府机关中的税务部门以及办事机构均不准组建任何类型的经济实体;不能以部门名义向经济实体投资、入股;不能接受各类经济实体的挂靠。对现有隶属的经济实体,各地、各部门要统筹规划,调查研究,提出划转方案,一律限期在1994年6月底前转出。经济实体单独在财政立户,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费,接受本级财政部门及监察、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

  10月13日  国务院总理李鹏主持召开国务院第十三次总理办公会议,会上分析了经济形势并研究有关工作。会议指出:中共中央、国务院采取一系列强化宏观调控措施后,经各方面的积极努力,已收到初步成效,其中之一是财税秩序好转,增收节支初显成效。

  10月13日至19日  全国税制改革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的目的是对明年将要实施的税制改革进行动员、部署和培训。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鑫分别在开幕式和闭幕式上讲话。金鑫指出,即将进行的税制改革,其意义无论是从它所涉及的范围还是从变革的深刻性上来说,都不亚于第二步利改税和1984年的工商税制改革。  1994年的税制改革将是新中国税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会议讨论了《关于税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增值税条例细则(初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条例实施细则(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统一流转税的意见(讨论稿)》、《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实施细则(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条例(草案)》、《土地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税务代理暂行办法(讨论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讨论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改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改稿)》、《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初稿)》、《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设想(讨论稿)》、其他地方税改革等文件。

  10月31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个人所得税主要内容包括:一、将原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三税合并,使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由原来仅适用于外籍人员和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扩大到适用中国公民和个体工商户。二、明确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标准。三、调整应税和免税项目,增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稿酬所得”等;对教育、卫生、体育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奖金给予免税;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税。四、调整费用扣除标准,外籍人员总扣除额达到每月4000元。五、调整适用税率及级距: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至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他各项所得均用20%的比例税率。

  11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该文件对征管法及细则中的税务登记,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核定税额,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计算,纳税担保财产价值的计算,税款的抵缴,纳税人拒绝接受扣缴税款的处理,税收保全措施的解除,多缴税款的退还和减免税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11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发布《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包括总则、受理复议范围、复议管辖、复议机构、复议参加人、申请与受理、审理与决定、期间与送达、法律责任及附则共10章、64条,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1月14日  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提出,要积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一是把现行地方财政包干制改为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基础上的分税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二是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和合理分权的原则,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

  11月15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财政分税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一些地区为了增加地方既得财力,用不正当方法扩大1994年收入的问题,该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予以高度重视,立即采取措施,纠正这种错误做法。各地要从全局利益出发,积极推进分税制改革。严禁收“过头税”,搞“寅吃卯粮”。严禁用不正当的手段强制企业缴纳历年“死欠”税款。要继续做好出口退税工作。

  11月16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组建国家税务总局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立即成立组建筹备组,在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负责组建两个税务机构的有关各项工作。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地方税务局实行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11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人事部作出决定,授予刘桂林等79名同志全国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授予戴园林等2名同志全国税务系统劳动模范称号;授予北京市税务局海淀区分局等100个单位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称号。

  11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按下列标准确定: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的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

  11月25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朱?基接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全体处级以上干部,并讲了话。

  同日  受国务院总理李鹏委托,朱?基主持召开国务院第十六次总理办公会议,研究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讨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农业特产税等7个税收暂行条例(草案),确定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对上述文件作进一步的修改后,提请11月2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11月26日  国务院总理李鹏主持召开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5个税收暂行条例(草案),请起草部门作适当修改后上报。其中,有关税收条例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立法程序问题,需要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作出相应决定。另外,资源税暂行条例(草案)和农业特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待进一步协调后决定。

  11月27日  国务院总理李鹏主持召开国务院第四次全体会议,讨论贯彻落实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实施财税、金融、投资、外贸等各项改革方案,以及为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各项任务和措施。

  11月29日至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在北京召开专门研究税务机构问题的全国税务局长会议。会议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的指示精神,分析研究了组建工作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统一了思想认识。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朱?基接见出席会议的全体代表并讲了话。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下一页]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