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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大事记(1991—1994年) (3)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 15:48 新浪财经

  1992年

  1月6日  为了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对新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可免征集体企业所得税2年至3年;从事旅店、饮食、修配、修理、加工、浴池、理发、缝纫等行业的,可免征营业税2年。

  同日  国家税务局、中国农业银行发布《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试行办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正式试行。

  1月15日  国务院总理李鹏在国家税务局完成税收收入情况报告上作重要批示:“去年税务工作成绩显著,在国家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全体税务工作人员出了大力,谨向你们致以衷心的感谢。在新的一年里,希望你们更加努力工作,把税务工作做得更好,使税收在国家宏观调控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税务队伍建设十分重要,要培养一大批有高度觉悟,有献身精神,熟悉和精通业务的税务干部。税务行业的廉政建设要切实抓紧抓好,为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树立廉洁奉公的好形象而努力。”此后,国家税务局迅速发出《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李鹏总理指示的通知》。

  1月17日  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著作权使用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一、享有著作权的中国公民因他人以图书报刊出版方式使用其作品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中的“投稿、翻译收入”项目征税。二、享有著作权的中国公民因他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款中所述的各种方式使用其作品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中的“专利权转让收入”项目征税。三、著作权使用过程中,每次收入的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四、支付著作权使用收入的单位,必须在支付的同时,按上述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该规定自当年1月l日起执行。

  1月24日  国务院召开第九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草案)》。国家税务局副局长陈景新在会上就该法(草案)作了说明。会议原则通过了该法(草案),并决定将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2月20日  国务院总理李鹏向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提交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草案)》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对税收征收管理法(草案)作了说明。

  2月23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规定凡纳税人逾期未缴的应纳税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按日课以滞纳金。自1992年1月1日起,滞纳金实行按月征收。  ’ 

  2月24日  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决定从1992年起,将每年4月定为全国“税收宣传月”,并要求各地区要认真组织好“税收宣传月”活动,扩大宣传影响,增强宣传效果。  1992年宣传月的主题是:“税收与发展”。

  2月25日  国家税务局印发《税收工作十年规划和“八五”时期计划纲要》。纲要提出,今后10年全国税收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坚持以法治税,深化税收改革,强化税务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税收组织收人和宏观调控监督作用,为促进生产力发展,实现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作出新贡献。今后10年税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任务,实现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改革完善税制,建立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主义税收法律体系;深化征管改革,建立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搞好税收科研,建立科学的社会主义税收理论体系。该纲要还包括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税收收入、税制改革、税收法制建设、税收征管、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税收理论研究等内容。

  3月4日  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位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规定自1992年起,凡企业、单位年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年减免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仍报国家税务局审批。

  3月8日  国务院发布《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纲领》。其中规定:运用税收、价格、信贷、折旧等经济杠杆,引导行业和企业的科技进步,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对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等技术性收人给予免征营业税的优惠。

  3月13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从1992年4月1日起,全部取消进口调节税,同时调整一般摄像机和小汽车的进口关税税率。取消进口调节税后,16种商品的实际关税税负降低28.6%至61.5%。

  同日  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律师事务所减免营业税的通知》。

  3月14日  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3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自当年5月1日起执行。

  3月18日  国务院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该条例分总则、税率的运用、完税价格的审定、税款的缴纳与迟补、关税的减免及审批程序、申诉程序、罚则和附件共8章42条,自同年4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中国对准许进出口的货物征收进口关税或者出口关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人。进口关税设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归类原则归入合适的税号,并按照适用的税率征税。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经海关审查后可给予免税的货物有:一、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四、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减免关税的进口货物有:一、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二、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三、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同日  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增值税采用定期定率征收方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从当年1月1日起,对年增值税应税收入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采用“定期定率”征收方法。

  3月20日  国务院总理李鹏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加快分税制和“税利分流”改革的步伐,探索理顺中央和地方、国家和企业分配关系的途径。

  3月21日  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国家预算问题的报告中提出,要强化征收管理,防止偷漏税,严格审批和管理出口退税;纠正越权减免税。要加快财税改革,继续扩大“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的试点,完善试点办法。

  4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局召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思卿、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和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出席会议并分别发表了讲话。

  4月24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停止实行对彩色电视机专营管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决定停止对彩色电视机实行专营管理,并停止征收彩色电视机特别消费税。  5月22日,国家税务局就此发出通知。

  5月5日  国家税务局直属长春税务学院成立。

  5月16日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快改革扩大开放力争经济更好更快地上一个新台阶的意见》,提出实行“税利分流”是改革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的方向,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要搞好试点并部分推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税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适时调整流转税税率。要积极创造条件,制订统一的所得税税法。

  6月11日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财政部经与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国家税务局共同研究后发出《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对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税收问题规定了一些优惠措施:一、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二、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房产经营单位,按标准价出售新、旧住房取得的收入;住房建设单位,按标准价销售给集资、合作单位或个人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三、从当地房改之日起,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住房合作社新建成投入使用的公有住房,以标准价向个人出售,其个人出资部分;房产经营公司向个人出售的商品住房部分,在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时,按零税率,给予照顾。对单位向个人出售住房中单位出资部分,以及由住房合作社建成的住房,实行出租或出售等经营的部分,均按适用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经营公司向单位出售的职工住房,按5%的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四、个人以标准价向单位购买公有住房,以及通过集资、合作建房等形式取得住房,用于自住的,免征该房个人出资部分的房产税。五、单位向个人出售公有住房后,其土地使用权仍归单位所有的,按规定计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其土地使用权归个人所有并用于自住的,从当地房改之日起93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六、全民、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按标准价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缴契税。但每户只能享受一次免税照顾。

  6月12日  为了加强对股份制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促进股份制企业试点的健康发展,国家税务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发布《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该文件规定:一、凡依照《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和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成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应照章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二、按法人所在地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其计税依据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三、股份制试点企业年度发生亏损,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四、股份制试点企业向个人分配的股利,由股份制试点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个人收入调节税。五、股份制试点企业暂按控股法人股东或占有股份比例最多的法人股东的经济性质,分别适用《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征收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六、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0.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七、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其他税收,亦应照章征收。该规定自当年1月1日起执行。

  6月16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其中提出要利用税收等经济手段扶持第三产业发展。对一些新办的第三产业企业,确有必要时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时期内缓征、减征所得税。

  同日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下达的《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纲领》,国家税务局发出通知,对科研单位从事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开发的收入,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的收人,从事技术出口业务取得的收入,作出免征营业税的决定。

  6月17日  中国政府和匈牙利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中国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和匈牙利财政部国务秘书勒克·贝劳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6月23日  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印发<电力企业以税还贷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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