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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大事记(1991—1994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 15:48 新浪财经

  1991年

  1月3日  国家税务局机关报——《中国税务报》正式创刊。李先念、薄一波、田纪云、李德生、胡乔木、张劲夫、彭冲、王丙乾等领导人亲笔为该报创刊题词。全国政协主席李先念的题词是:“加强税收征管,造福全国人民。”

  1月10日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副食品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八五”期间继续给予生产副食品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一、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腊制品、酱、酱菜、糖制小食品、儿童食品、小糕点、果脯蜜饯、果汁果脯、干菜调料(不包括味精)和饮料加工的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对新办的饲料工业企业免征所得税3年。三、对新办的某些食品工业企业免征所得税1年。免税期满后,对纳税仍有困难的,按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定期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照顾。四、凡以自有资金开支的防治污染项目和新上综合利用项目实现的利润,可在5年内免征所得税。五、对专门生产婴、幼儿食品和直接供应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场,实行内部供应价格,利润微薄又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免征所得税。六、对新恢复的传统名特食品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

  1月15日  财政部发出通知,全面调整煤炭资源税税额,自当年1月1日起执行。

  1月16日  中国政府和

罗马尼亚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外交部副部长田曾佩和罗马尼亚外交部副国务秘书梅列什甘努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同日  国家税务局、经贸部、海关总署、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发出《关于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管理的联合通知》,要求加强出口退税计划管理;严格退税凭证管理,加强出口退税审核;严厉查处出口退税违章行为。

  1月18日  国家税务局发出通知,转发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乔石关于严肃处理暴力抗税案件的批示,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迅速传达、贯彻落实批示精神。

  1月23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凡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应依法缴纳契税:华侨、港、澳、台同胞用侨汇(或外汇)购买房屋,给予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

  1月28日  为了加快电力工业的发展,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电力企业在“八五”期间继续减免产品税归还贷款的通知》。

  2月1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的通知》,提出要充分发挥税收、信贷、物价等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按照产业政策和调整结构的要求,制订具体措施,对企业技术改造、产品开发、提高质量、节能降耗等工作给予扶持。

  2月3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实行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通知》,决定对出口产品退税实行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办法。除中央各部门所属各类外贸企业出口产品的退税继续全部由中央负担外,其他退税一律由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从1992年起执行。

  2月4日  为扶持电子工业的发展,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软件、程控交换机4种产品减免税的通知》,规定在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继续对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程控交换机免征增值税,软件免征营业税,上述4种产品减半征收所得税。

  2月8日  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认真查处骗取退税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厉打击骗取退税的不法行为。

  3月6日  国务院发布《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其中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开发区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开发区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2年内免征所得税。对新办的中外合资经营的开发区企业,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2年免征所得税。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域范围内的开发区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仍执行特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各项税收政策,不受前两项规定的限制。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对内资办的开发区企业,其进行技术转让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收所得税。对其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的高新技术产品,凡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并按规定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税款,可专项用于技术开发,不计征所得税。对内资办的开发区企业减征或免征的税款统一作为国家扶持基金,单独核算,由有关部门监督专项用于高新技术及产品的开发。

  3月8日  国务院批复海关总署、国家计委、国务院特区办、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1990年到期的沿海开放城市和地区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拟予适当延长的请示》。其主要规定:一、沿海开放城市和开放地区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进口设备的关税和进口产品税(增值税)优惠政策,自1991年起至1993年底止,继续执行3年。但在今后3年中,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目即使被列为技术改造项目,也不再给予免税优惠。这样有利于地区倾斜政策与产业政策的逐步结合。二、对沿海开放地区所辖农村为发展出口农业而进口的加工设备等,也自1991年起至1993年底,继续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但对国内已能满足供应的设备,进口时不再给予免税优惠。三,从1991年起至1995年底止,对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要的经审批同意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继续给予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的优惠。

  3月25日  国务院总理李鹏在向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提交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报告》中提出,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特别是运用价格、税收、利率、汇率等经济手段调节经济运行,建立和健全直接调控与间接调控相结合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经济调控体系。该报告还提出,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继续实行并完善承包制,同时积极进行“利税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制度的试点。

  同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等部门报送的《关于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的意见》,其中规定对县以下民族贸易企业可给予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的照顾;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对定点生产企业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照顾。

  3月26日  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国家财政预算问题的报告中强调,要强化税收征收管理,狠抓收入;加快财税改革步伐,理顺经济关系;加强管理监督,严肃财经法纪。

  4月9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该纲要提出,要在有条件的城市和地区积极进行“利税分流”和分税制的改革试点。按照统一税政,集中税权,公平税负的原则,逐步理顺税制结构,强化税收管理,严格以法治税,充分发挥税收在增加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

  同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共30条。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缴纳所得税,其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都应缴纳所得税,税率为20%。同时,对设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区别情况规定了15%和24%两档优惠税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下列所得给予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三、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四、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废止。

  4月10日  中国政府和奥地利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和奥地利驻中国大使布科夫斯基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4月16日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共18条。该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人。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规模实行差别税率,按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和更新改造项目投资将税率分为5档:0%、5%、10%、15%、30%。其计税依据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其中更新改造投资项目为建筑工程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该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减免。该条例自1991年度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4月19日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经贸部等部门《关于积极发展边境贸易和经济合作促进边疆繁荣稳定意见的通知》。该意见规定:一、在1995年底以前,对由经贸部批准的边贸公司通过指定口岸进口的商品,除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和烟、酒、化妆品等商品外,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通过边贸公司代理进口商品,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边贸进口货物如销往边境省、自治区外,应补缴原减征的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二、边民互市进口的商品,不超过人民币300元的,免征进口关税;超过人民币300元的,对超过部分按国家税法规定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对烟、酒、化妆品一律照章征税。

  5月9日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联合清理拖欠税款领导小组关于继续加强清理欠税工作的请示》,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在1990年清理拖欠税款工作的基础上,1991年进一步加强这项工作:一、各级政府要抓紧清理欠税工作。二、促产、促销,进一步清理欠税。三、结合清理“三角债”清理拖欠税款。四、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解决重点,问题。五、强化征收管理,严格依法征税。六、树立全局观念,自觉依法纳税。

  5月10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鼓励生产和使用国产先进技术产品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的国家鼓励生产和使用的国产先进技术产品,可优先享受减免税优惠。

  6月5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在北京召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审定会。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在会上作了题为《集中力量,搞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审定工作》的工作报告。

  6月7日  国家税务局和共青团中央在北京联合举行“学先进、比贡献、争当税务系统青年标兵”电话表彰会议。会上被表彰的有全国税务系统评出的10名“全国新长征突击手”和l00名青年标兵。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刘奇葆等出席会议。金鑫作了题为《学标兵赶先进为我国税收事业积极贡献才智和青春年华》的讲话。

  6月10日  国家税务局发布《全国税务机关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暂行规定》,共15条,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6月18日  国家税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同时施行。

  6月30日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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