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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大事记(1991—1994年) (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 15:48 新浪财经

  7月8日  为扶持和发展民族贸易,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民族贸易企业征免营业税、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民族贸易县及县以下民贸企业可给予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的照顾。

  7月24日至8月1日  国家税务局在北京召开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这次会议的中心任务是:以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和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精神为指针,讨论今后10年及第八个五年计划时期的税收工作;着重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若干重要政策;研究下半年组织收入的措施,动员全国税务干部振奋精神,克服困难,扎实工作,努力完成全,年的税收任务,为平衡国家财政预算,为10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的顺利实施作出新贡献。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在会上作了题为《统一思想振奋精神扎实工作狠抓当前迈好“八五”第一步》的报告。  7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李鹏、邹家华、王丙乾等在中南海听取了会议情况的汇报。李鹏就加强税收工作等问题作了指示。他指出,在税收政策上地方只能在权力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减免,不能超越权限任意减免,不能影响中央的财政收入,并重申统一税法、集中税权的原则。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证“三资”企业的健康发展,必须使“三资”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照章纳税,该收的钱都要收上来。

  7月31日  国家税务局、全国妇联联合召开全国税务系统“三八”红旗手电话表彰会议,表彰税务系统评出的10名全国“三八”红旗手和100名全国税务系统“三八”红旗手。国家税务局和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领导金鑫、关涛、章瑞英等出席会议,金鑫作了题为《充分发挥“半边天”的作用为我国税收事业作出更大贡献》的讲话。

  8月5日  中国政府和巴西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部长钱其琛和巴西外交部部长弗朗西斯科·雷泽克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8月14日  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印发《国营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的试点办法》。其中规定,税利分流是将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分别以所得税和利润形式上缴国家一部分,并实行所得税后还贷、所得税后承包。盈利企业一律按33%的比例税率向国家缴纳所得税。该办法还对税利分流方案的核定和实施、试点的范围和承包期限作出了规定。

  同日  国家税务局印发《税收会计改革方案》和《税收会计核算试行办法》。

  8月15日  国务院作出决定,对国家有计划的行洪、蓄洪区,先免征当年的农业税和粮食定购任务。内涝重灾区、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农业税1年。

  8月17日  为更好地支持灾区人民开展生产自救,经财政部同意并报请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局发出通知,对安徽、江苏、贵州、湖北和河南五省的工商税收问题做出税收减免的规定。

  8月26日  中国政府和蒙古政府在乌兰巴托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和蒙古财政部部长阿·巴扎尔呼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9月9日  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全国税务系统税收科学研究工作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对20世纪最后10年和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税收科学研究工作的基本任务、目标、方向以及完成重大课题科研力量的分工布局和科研机构的建设与发展作出明确规定。

  9月14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1991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9月20日  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在会上强调,大检查与经常性检查要双管齐下,两条腿走路,发挥监督检查的综合效益。  28日,国务院总理李鹏致信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会议,宣布国务院决定大检查要继续下去。

  9月23日  中央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的主要议题是研究如何进一步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问题。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鹏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了《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进一步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问题》的讲话。他在讲话中提出,要降低国营工业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实行多种经济成分公平税负,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

  9月29日  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和试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经验,重新拟定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则分为总则、受理复议范围、复议管辖、复议机构、复议参加人、申请与受理、审理与决定、期间与送达、法律责任、附件等10章,共58条,自当年10月15日起执行。

  10月13日至17日  中国税务学会和台湾租税研究会在浙江省杭州市举办海峡两岸税收研讨会。中国税务学会会长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会见了台湾租税研究会理事长鲍亦荣等人,会议由中国税务学会秘书长、国家税务局顾问王平武主持。

  10月18日  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贯彻中央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支持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通知》,决定:一、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支持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放在突出位置。二、全面检查落实国家关于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三、把税务促产增收的重点放到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上来。四、尽快落实中央关于降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决定,结合税利分流、税后还贷改革的试点进行。五、支持鼓励企业集团的发展,推行增值税。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使税收成为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有力杠杆。

  10月2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建立偷税抗税案件备案、移送制度的通知》。

  10月21日至25日  国家税务局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北京举办“税收管理国际研讨会”。来自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亚洲、欧洲、美洲一些国家及国内的高级税务官员和专家参加了会议。世界银行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代表也参加了会议。会议期间,国务委员李贵鲜接见了出席会议的外国代表,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到会讲话。

  10月25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进出口工作的有关指示,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运用税收优惠推动技术引进结构优化的暂行规定》,自当年11月1日起实施。

  10月28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切实抓好第四季度增收节支努力完成今年国家预算任务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严格依法治税,把一切该收的收入抓紧组织入库。同时,强化法制观念,深入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

  同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其中规定,对经营有困难和新开办的服务实体,以及乡村集体服务组织为解决经费开支,减轻农民负担而创办的企业,要在税收上给予优惠。

  同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的通知》,规定对按统一规划建设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固定资产投资,税收上要给予优惠;为支持供销合作社和经营农产品的国营商业尽快改变流通设施陈旧和不足的状况,对其投资新建和改建的流通设施,在贷款利率和税收方面给予优惠。

  10月30日  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在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继续对利工程管理单位给予免征所得税优惠。

  10月31日  国务院批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从1992年1月1日起实行。

  11月5日  国家税务局、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追授李明伟同志“模范税务干部”荣誉称号的决定》。李明伟生前系四川省达县地区巴中县税务局副局长,1951年参加革命工作,1984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被评为全国财税系统劳动模范,1991年2月19日因病去世,终年54岁。同年12月2日,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向“模范税务干部”李明伟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

  11月8日  国家税务局在北京召开贯彻国务院增收节支紧急通知电话会议,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和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分别在会上讲话,要求全国税务干部振奋精神,鼓足干劲,努力拼搏,确保完成全年工商税收任务。

  11月11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发出《关于增加地方税务系统人员编制的通知》,批准增加地方税务系统事业编制:1.5万名,重点用于加强大中城市和沿海开放地区的基层税务所。

  11月12日  全国清理拖欠税款工作电话会议在北京召开。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到会讲话。他提出,要力争在年末把企业拖欠税款额压缩到100亿元以下。为进一步强化滞纳金制度,从1992年起,滞纳金将改为按月征收。

  11月29日  中共中央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提出对农村经济区别情况给一定的税收优惠以促进其进一步发展。同时指出,要引导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企业健康发展,要加强管理,照章纳税,依法经营,保护其合法权益,发挥其积极作用。

  12月3日至12日  全国计划工作会议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鹏指出各地制定的政策应当在中央已确定的12条措施的范围内加以具体落实,控制在财力允许的范围内,绝不能冲击国家基本税收政策。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要求各地坚决刹住随意减免国家财政收入之风,地方各级政府不得超越权限减免税;认真做好各项财税改革工作,从1992年起,已经进行“税利分流”试点的地区,要适当扩大试点面,凡没有搞“税利分流”试点的省市,都要选择一、两个地、市和有关行业进行试点,中央各经济部门也要选择一些企业进行试点;同时要加快“分税制”的试点步伐。

  12月7日  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对治沙和合理开发利用沙漠资源给予税收优惠的通知》。

  12月9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局报送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管理的报告》。国务院指出,进一步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必须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税收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税政工作领导,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治税。

  12月11日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出《关于准许集体企业亏损用下年度所得弥补和停止提取企业基金的通知》,自1992年度起执行。

  12月18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征收铁矿石资源税的通知》,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该通知规定,凡在中国境内从事铁矿石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均为铁矿石资源税的纳税人。征收范围为纳税人开采的铁矿石原矿。铁矿石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具体税额由国家税务局按照铁矿企业资源等级划分标准确定的矿山资源等级核定。下述情况可以减税、免税:一、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减税、免税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报国家税务局审批。二、考虑到铁矿石价格还没有完全理顺,企业按规定的税额纳税有一定的困难,决定采取临时性减税措施。联合企业矿山暂减按规定税额的75%征收,独立矿山暂减按规定税额的50%征收。在下次铁矿石调价时恢复按规定税额征收。三、其他采、选单位,在开采过程中伴采的铁矿石原矿,暂时比照公布的附近铁矿山实际征收税额标准,减按50%征收,待下次铁矿石价格调整时,恢复按照规定税额标准,减按50%征收。

  12月26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对再生资源企业给予一定税收优惠。

  12月27日  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劳务以及其他业务活动取得收入时,均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或者与发票具有同等效力的营业收款凭证。并对其发票的印制、购买、使用、缴销、保存等管理事项作出规定,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

  12月31日  经过全国税务系统干部职工一年的努力奋斗,全国工商税收实际完成2334亿元,在大灾之年超额29亿元完成年初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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