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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税遭遇存废之争 居民存款获利日益趋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 11:55 经济参考报

  以扩大内需为初衷,中国于1999年11月1日起开征利息税,税率为20%,至今已经征收了近七年时间。此间一直有学者认为,在存款利率不变的情况下,考虑到物价上涨因素,20%利息税的征收,实际上已使居民存款获利日益趋微。而最近贷款利率上调的同时并没有调高存款利率,这也使得利息税问题遭遇“七年之痒”,取消利息税的市场呼声再起。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日前就“是否要取消利息税”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
说,目前中国不会取消利息税。而此前零点调查一份抽样调查显示,有42.9%的广州市民希望一次性取消利息税。一些被调查者认为,只有收入相对较低的阶层才习惯将钱存到银行,使财产保值;而收入水平相对较高的群体则会选择投资,以赚取更多的利润。他们认为,“工薪阶层储蓄,有钱人投资”,利息税不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针对最近关于利息税的存废之辩,

财政部官员称,税收不是政府政策“工具箱”中的扳手、钳子和改锥,不能当作宏观调控的简单工具,想用就用,不想用就搁一边。一个月前,央行新闻发言人李超曾在上海表示,利息税属于财税部门的职责范围,如果要取消,需要金融部门都参与研究。此次,财政部官员的表态,或许让取消利息税的猜想有了明确答案。

  目前,中国利息税征收是按照固定比例税率计征,即不管家庭的收入多少,只要存款获得利息就得交税。这表面上看起来公平,实际是与现代社会的税收原则相悖。因为中国投资渠道狭窄,绝大多数民众的钱只能存入银行,这样,利息税的主要承担者是广大中低收入民众。而财政部专家则认为,征收利息所得税有利于更大范围公平的实现。因为在大多数存款为少数人拥有的情况下(有研究报告称,20%的人拥有80%的存款),即便是税率一刀切,利息所得税仍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符合公平纳税的原则。尽管征收利息税有可能影响公平,但既要看到小范围的公平,更要关注大范围的公平;税收影响经济,但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以轻言税收“存废”来替代其他方面问题的改进。

  利息税的主要来源是定期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而定期储蓄的基本群体是中低收入者,利息税不仅会加剧负利率,而会导致出现这样一个奇特现象:工薪阶层将靠劳动所取得的收入存进银行,提取时必须扣缴20%的

个人所得税;先富与投机人群从银行以低利息借贷了“低收入人群”的存款,并将其中相当一部分用于“炒房”等资本性运作,不仅让普通老百姓饱尝高
房价
之苦,而且获得的暴利的投机者竟然可以不用缴个人所得税,如此必然会伤及社会公平与和谐。现在,个人所得税都已经调到1600元以上,如果还对所有的人收取利息税,实际上是对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扭曲”。目前2.25%的一年期存款利率和4%的通胀率计算,现在的负利率水平为1.75%,这本来就是对储户的一种无形税收,征收利息税则更使广大储户在实际承受着更严重的利益损失。现行利息税制所能起到的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非常有限。

  那么,如何使利息税既能充分体现调控社会资金流动方向与配置结构,调节社会成员高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缓解社会收入分配矛盾,又能充分兼顾社会成员中下收入群体的利息收入保护?专家认为,其基本方向和措施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制定差别性的利息税率。对一年内储蓄利息所得收入在5000元以内的储户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一年内储蓄利息所得收入在5000元以上的储户,按超额累进制计征个人所得税。二是建立数据信息共享系统。由央行牵头建立全部金融机构数据联网系统,据以汇总计算和检查各储户当年的储蓄存款利息收入所得额。三是扩大利息税计征覆盖面,将储蓄存款利息、集资利息、投资分红都列入利息税计征的管理、检查、监督范围,并把利息税代征代缴的责任切实落到商业银行、筹资企业。四是严厉查处偷漏税行为。加强利息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集资利息、投资分红)计缴情况的统计、检查和监督,制定偷漏利息税行为处罚标准,并严格贯彻执行。

  不可否认,目前在中国居民储蓄结构中,有钱人的存款远远多于普通居民,利息税的征收从一定程度上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几百亿元的利息税主要用到了中低收入者群体生活的改善,这在高收入人群等部分群体利益受到影响的同时,也兼顾了更大范围的公平。但在促进消费方面,由于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考虑到医疗、养老、教育等方面的未来支出,居民对未来预期不确定,存在不敢花钱的现状。因此,只有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利息税促进消费的政策弹性才能由弱变强。可以说,利息税改革只有从“大局观”、“和谐观”出发,彻底摒弃“劫贫济富”之嫌,真正做到“让富人、让资产性收入多缴税”,这才是追求社会和谐和公正的迫切需要。


 吴学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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