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追求共富、追求和谐的社会必须采用的制度。既鼓励人创造财富,又不使社会财富差距过分巨大。
但上述文件的计税方法明显与超额累进税率不符,可以说是“超额惩罚税率”:你敢超额1元,我就罚你一大笔税。
多劳多得。这是国家鼓励、提倡和保护的,也是社会价值观的正确导向。多劳了,本来应该多得若干人民币。却因为(错误的)征税原因,不但不能多得,反而要损失几百到几万元。不禁让人长叹:天啊!
若说精英云集的国家税务总局故意设计出上述的计税办法,打死我也不相信。
据笔者推测,出现上述结果的原因可能是下述两者之一:一、文件发布者一时笔误;二、包括笔者在内的基层民众(含基层税务部门人员)理解有误。
上述计税公式,计算出上述“有趣”的结果,其实症结在公式的“速算扣除数”上。若把“速算扣除数”乘上12,上述增加1元奖金,应纳税额依次增加0.1元、0.15元、0.20元、0.25元、0.30元、0.35元、0.40元、0.45元。这是合理的,也应该是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发布者的本意。
“速算扣除数”,为的是简化计算,但应与“慢算”结果一致。否则,就不是“速算”,而是“胡算”了。
所以说,“有趣”结果的原因可能是文件发布者笔误:忘了把“速算扣除数”乘上12;亦或是我们理解有误:人家的“速算扣除数”本来就是指全年的“速算扣除数”,即等于我们理解的月“速算扣除数” 乘上12。
不管是哪种原因,文件发布者给我们百姓澄清一下,可否?毕竟挣点钱谁都不容易。谢了!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5]100号 2005年2月23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一个月内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等各项年度奖金,可合计作为一次收入,按12个月分解后确定适用税率和相应的速算扣除数并据此全额计算纳税。
二、不同月份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等各项年度奖金,每一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允许采用一次分解12个月确定税率的计税方法。
三、纳税人自2005年1月1日起,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等,均可采用一次分解12个月确定税率的计税方法计税,已按原计税办法纳税的,多纳税款可相应抵减以后月份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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