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实习生 王沁 记者 殷正明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第36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记者昨日发现一些网友对此提出了不少疑问,记者为此采访了一些专家。
12万元包括“四金”
新《条例》第25条规定,按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三险一金”在上海通称“四金”,条例中所说的“年所得12万元”,是否包括“四金”呢?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胡怡建教授认为,“所得”和“应纳税所得”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新《条例》第36条规定的对象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这里的“年所得”并非“应纳税所得”,应该包括“四金”和基本生活成本。
新《条例》第18条所提“按月减除1600元”,也仅是从“应纳税所得”中减除,而不是从“年所得”中减除。
彩票中奖属“年所得”
新《条例》第10条中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上海市乔文律师事务所主任韩乔文认为,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是指合法、正常所得,有些人有“灰色收入”、“黑色收入”,这不是应纳税所得的正常外延,不是仅作了纳税申报就可了事,而要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韩乔文说,“年所得”包括经常性收入,也包括彩票中奖、购物中奖和储蓄利息等偶尔所得。彩票中奖、购物中奖和储蓄利息等这类偶尔所得中,凡税后所得,都应列入“年所得12万元”之中,但避免重复计算。
目前不少单位为员工缴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等,有的还为员工购买返回式人寿保险,这类保险费是否属于高收入人群的“年所得”?应当明确界定。
实物缴个税不易界定
新《条例》第10条中还规定,所得为实物的,应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胡怡建教授表示,从新《条例》第10条规定看,应纳税实物的价值并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理论上,一切实物,大到住房、汽车,小到肥皂、毛巾,以及职工休假、疗养、参加单位组织的免费旅游、年终联欢会抽到的奖品,都在这个范围内。但若进入实际操作,难度很大,要具体分辨是否奖励性质的实物。中秋节发到4只月饼,没有拿到发票或其它凭证,怎么纳税?
韩乔文律师认为,单位发的许多实物,有些是普通员工都能享受到的福利,例如月饼;有些是按规定发放的劳防用品,例如盐汽水。这些“小件”不能与住房、电脑、汽车等“大件”相提并论,明显不宜列为个税稽征重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