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个税法的决定:起征点定为1600元
本报讯 (东亚记者 张倍宁) 昨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传出令人振奋的消息: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正式定为1600元!
“起征点变为1600元,这意味着我省免征额将达到1900元,甚至更高。”昨日,省地
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昨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个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对于这个消息,吉林省地税局个人所得税处副处长关平表示,这个起征点在意料之中,而且比较符合我省省情。
对此,省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1600元的个税起征点还意味着,我省个税免征额将会达到1900元。原因是这样的: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这“三险一金”是专项扣除的,扣除额度至少也要占工资总数的16%。在目前情况下,一般来说,“三险一金”大约在300元左右。
按扣除比例占工资总额的16%测算,1900元的月薪,除去允许扣除额后为1596元,没有达到个税起征点。如果“三险一金”的缴纳比例高一些,那么这个免征额将更高。
新旧《个人所得税法》对比
千呼万唤,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27日终于亮相了。那么,新旧《个人所得税法》究竟有哪些不同?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旧: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新: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
第八条
旧: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新: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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