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
个税起征点调高至1600元
同时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下午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起征点为1600元,决定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27日授权发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决定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
二、第八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本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起征点调整对深圳没有影响
【本报讯】深圳市地税局新闻发言人章家寿在接受深圳电视台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国家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对深圳市民没有影响。因为在此之前,深圳作为经济特区,在税收政策方面享有一定的改革权利,深圳对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实行了改革,已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从国家规定的800元提高到1600元。而此次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着重强调的是对于税法的统一和对税权的强化,因此,今后深圳在税收制度改革方面不再享有特权。这也意味着,深圳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不会在国家规定的1600元基础上提升。(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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