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纳税人可以申领完税证明 投资经营所得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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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 07:24 新闻晨报 | ||||||||
记者 殷正明 晨报讯 日前,本市税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了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暂行办法。这一办法下月1日起实施后,税务机关将为每位纳税义务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按规定,在推广初期,税务机关将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为每一位纳税义务人提供汇总的完税证明。以后争取每半年并逐步过渡到纳税人按规定的纳税申报期申报缴纳税款后,税务机关即为纳税义务人提供完税证明。 对2004年已实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的,税务机关将在今年第3季度内为所有纳税义务人提供2004年度明细申报所属期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另外,纳税义务人因特殊需要要求取得完税证明的,可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的征收部门申请开具相应期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的实施对象是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的所有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应税收入时,不论取得收入的个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也不论支付的应税收入扣除规定的费用标准后是否纳税,均应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支付个人收入的明细资料。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储蓄机构向储户支付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证券兑付机构向企业债券持有人兑付的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等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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