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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发文明确个人兼职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31日 10:13 法制晚报

  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

  本报综合消息 据悉,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了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其中,个人兼职所取得的收入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来缴纳个税。

  根据税总给厦门市地税局的回复,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税。也就是说,劳务报酬所得实际上适用20%、30%、40%的三级累进税率。

  对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来缴纳个税,也就是适用5%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不超过2万元的部分  20%

  2万元至5万元部分  30%

  超过5万元部分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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