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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对大学生兼职收入暂按通行的办法征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 19:20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讯 记者 郝婧羽、实习生 徐靖 报道:近日,广州某大学的学生小于向记者报料称,某文化培训学校介绍大学生当家教,发工资时要强行扣掉酬劳3%,名曰“个人所得税”。除小于外,不少大学生也遇到过这个问题。

  兼职半年扣税100元

  据报料人介绍,他在2004年10月到位于西华路的某文化培训学校当了辅导老师,所谓辅导老师,就是为一些初二初三的学生开开小灶。按照小于与培训学校负责人的协议,他每星期抽一到三个晚上来学校上课,每次报酬40元,每月结算一次。而当他月底去拿钱时,被告知要扣除3%的个人所得税。他说,从去年10月份开始到今年3月份,总共被扣了近100元,其他十几个大学生也是如此。

  记者联系到了该文化培训学校的负责人罗先生。罗先生表示确有此事,但他强调,这笔钱确实是代税务部门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至于具体的征收标准及详细情况,他却不愿多谈,要记者“去问税务局”。

  尚无大学生兼职税收政策

  广州市地税局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判断小于的收入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需视情况而定,由于小于同学没有和该文化培训学校签定正式的劳动合同,因此就必须按照“劳务报酬”税目纳税。小于每次取得40元的收入,因而必须扣除3%作为预扣税款。

  虽然这是规定,不少老师和学生仍不以为然,认为目前国家为了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免税政策,大学生校外兼职也应该免收个人所得税。广州地税局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对于大学生兼职,目前广州还没有具体的税收政策,也没有相应的优惠政策,因此暂时只能按通行的征收办法来征收。

  依法纳税是应尽义务

  和小于一样有兼职活动的学生表示,大学生大多因为家庭贫困才会出去做兼职,学校和国家也都一直鼓励大学生勤工俭学,而“税务部门却将大学生兼职和一些在职人员兼职不加区分,参照同样的标准来收税,肯定是不合理的”。

  也有一些学生对兼职纳税表示理解。广州大学的一个学生告诉记者,大学生在校外兼职打工,其身份自然也就由学生变成了劳务人员,根据其劳务报酬的多少依法纳税当然也顺理成章。“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大学生当然也不能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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