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摘要:《保险法》作为规范保险业活动的专业法律,其制定、修改必然对保险业的发展形成影响。为了应对我国保险业发展出现的新状况,新问题,保险法的修改提上日程。这一修改会对保险活动造成哪些影响呢?
我国的保险法是采用“保险业法”与“保险合同法”合一的立法模式。2002年第一次修法重在修改了保险业法部分的内容,基本未涉及保险合同法部分。尽管保险业法的完善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确保其偿付能力,最终体现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目的,但与普通保险消费者联系更加紧密的是保险合同。 [全文]
专家认为,投资渠道拓宽适应了保险业发展需要,但考虑到风险问题,监管部门仍应在投资比例和具体投资形式方面保持审慎。现行保险法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出发严格限制了保险资金运用的范围。但随着保险市场规模日益扩大,2.7万余亿元的保险资金因运用渠道狭窄,成为保险业发展的瓶颈。 [全文]
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保险法修订草案,在保留原有偿付能力监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条处罚性规定:保险监管机构对偿付能力不达标的保险公司,可以采取责令其增加资本金、限制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高管薪酬水平、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停止新业务、责令拍卖不良资产等监管措施;对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公司,还可以实行接管。 [全文]
·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保险基本法。
·2002年10月,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内容重在保险业法部分。
·2004年10月,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正式启动保险法第二次修改的准备工作。
·2005年底,保监发〔2007〕48号加强偿付能力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12月04日,保险法修订草案建议稿形成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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