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10月9日消息,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近日公布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阳光寿险丹东中支存在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决定对阳光寿险丹东中支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马波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当事人李春满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保监罚〔2018〕21号
当事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
营业地址:丹东市元宝区财神庙街6-2号1层南侧、6-3号
负责人:冯丹
当事人:李春满
身份证号:
职务:时任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住址:丹东市振兴区清花园路
当事人:马波
身份证号:
职务:时任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员工
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春光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寿险丹东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阳光寿险丹东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6年经营期间,阳光寿险丹东中支所宣传的金娃娃少儿两全保险B款停售日期与该款保险的实际停售日期不一致。。
时任阳光寿险辽宁分公司员工马波、丹东中支总经理李春满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阳光寿险丹东中支罚款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马波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李春满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保监局
2018年10月9日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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