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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线不能碰!一表看懂《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要点
经过2年的系统性修订,保监会今日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新办法以问题为导向,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降至1/3,并对股权实施穿透式监管和分类监管,让真正想做保险的人进入保险业。
保监会发改部何肖锋主任表示,近年来,保险业出现的很多问题同股权高度相关。新《办法》在2010年37条基础上修订调整到94条,尽可能涵盖了行业发生的一些问题,建立事前披露、事中追查、事后问责的全链条审查问责机制。
新《办法》将于2018年4月10日起正式实施,实质内容由投资入股之前的规则、投资入股之后的规则和股权监督管理的规则三大方面构成,希望投资人对自己进入门槛有一个评估,对进了门以后的行为有一个清晰的认知,对自己一旦出现问题可能要承担的后果也有清晰的了解。
此外,何肖锋还表示,股权管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仍然面临“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挑战。
四类股东分类监管,对持股超1/3的原则上不追溯
对保险公司来说,股权过于分散,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股东“搭便车”心态等问题,制约公司发展。但如果股权过于集中,不利于发挥制衡作用,容易产生损害小股东利益的问题,甚至有可能进行不正当的利益输送,对保险资金安全性和保单持有人利益构成风险隐患。
新《办法》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降低至1/3。同时,将股东划分为控制类、战略类、财务Ⅱ类、财务Ⅰ类(持股比例不足5%)四个类型,对不同类型股东资质、入股资金和股东行为进行了分类监管。对比之前办法和征求意见稿,新浪财经做了简单梳理和摘要。
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修订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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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保监会令〔2018〕5号 |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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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201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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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8年3月7日 |
2017年7月20日 |
2016年12月29日 |
2014年4月15日 |
单一股东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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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注册资本的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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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注册资本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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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总股本的1/3 |
符合条件且持股满三年股东最高持股比例51% (2013年对第四条持股比例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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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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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I类股东:持股不足5%; 财务II类股东:持股5-15%; 战略类股东:持股15%-1/3,或产生重大影响 控制类股东:持股1/3以上,或产生控制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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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I类股东:持股不足5%; 财务II类股东:持股5-15%; 战略类股东:持股15-30%; 控制类股东:持股30%以上,或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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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类股东:持股不足10%,且无重大影响; 战略类股东:持股10-20%;或产生重大影响; 控制类股东:持股20%以上;或产生控制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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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股东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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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Ⅱ类股东:净资产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等; 战略类股东: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等; 控制类股东:总资产不低于一百亿元人民币、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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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II类股东: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等; 战略类股东: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等; 控制类股东: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3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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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类股东: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等; 控制类股东: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等 |
持股15%以上,或不足15%但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主要股东: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等 |
入股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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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以净资产为限; 保监会可以对自有资金来源向上追溯认定。 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以下资金:①与保险公司有关的借款;②以保险公司存款或者其他资产为担保获取的资金;③不当利用保险公司的财务影响力,或者与保险公司的不正当关联关系获取的资金;④以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方式获取的资金。 严禁挪用保险资金,或者以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获取的资金对保险公司进行循环出资。 |
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已净资产为限; 保监会可以对自有资金来源向上追溯认定。 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以下资金:①与保险公司有关的借款;②以保险公司存款或者其他资产为担保获取的资金;③不当利用保险公司的财务影响力,或者与保险公司的不正当关联关系获取的资金;④以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方式获取的资金。 严禁挪用保险资金,或者以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获取的资金对保险公司进行循环出资。 |
保证来源合法; 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以下资金:①与保险公司有关的借款;②以保险公司存款或其他资产为质押获取的资金;③以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获取的有关资金;④不当利用保险公司的财务影响力,或者与保险公司有不正当关联关系取得的资金。 |
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股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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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类股东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权; 战略类股东三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权; 财务Ⅱ类股东之日起二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权; 财务Ⅰ类股东一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权。 |
控制类股东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权; 战略类股东三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权; 财务Ⅱ类股东二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权; 财务Ⅰ类股东一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权。 |
控制类股东三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战略类股东两年内不得转让; 财务类股东一年内不得转让 |
无 |
对持股比例超过1/3的股东如何过渡?保监会表示原则上不会对现有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追溯调整,但会对部分股权结构存在风险隐患的保险公司进行窗口指导,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一致行动人”纳入关联方管理,违规股权处置继续
与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相比,新《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保监会加强对保险公司股东的穿透监管和审查,可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进行实质认定。
同时,在第九十二条对“一致行动人”进行了定义:在保险公司相关股权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人,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一)投资人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投资人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二)投资人通过银行以外的其他投资人提供的融资安排取得相关股权;(三)投资人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办法》实施穿透监管,将一致行动人纳入关联方管理,明确可以对资金来源向上追溯认定,将保险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变更纳入备案管理,重点解决隐匿关联关系、隐形股东、违规代持等问题。
2017年底至今,保监会已先后处置了5家险企的违规股权,新《办法》出台以后处罚范围会不会扩大?保监会何肖锋主任表示,不存在扩不扩大的问题,新的办法出台以后,不管谁碰了红线都要受到相关惩罚,量级取决于检查工作的实践,但是严监管大方向保持不变。(文/木昜)
责任编辑:杨帆 SF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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