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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新《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正式公布,中国期货业迎来创新发展的巨大机遇。无疑,在未来一段时间中,中国期货市场格局面临重大转变,期货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将得到极大拓展,参与主体将更为广泛。 新《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也将为中国金融市场上出现更丰富的金融风险管理工具提供了良好的政策依托,可以想象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中国金融市场将创新高潮迭出,而中国企业也将有更多机会利用期货市场保证企业稳健发展。
专家专访

  视频聊天:专家解读《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赵广钰:真正起到对国民经济保驾护航作用
王化栋:新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将是期货立法雏形

期货经纪合同指引修改八大内容

    ●将准则部分纳入《期货经纪合同备案审查办法》中,建立起有关合同备案管理的制度;
  ●将市场上以补充协议方式存在的有关网上交易的约定并入主合同;
  ●增加了有关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风险提示和相关约定;
  ●设立“异议期”、“客户主动查询账单”等内容,明确客户关注交易结果的义务;
  ●增加动态风险控制内容,向客户强调风险控制;
  ●明确居间人、客户代理人的身份和责任;
  ●完善合同解除的相关条款;
  ●增加股指期货交易条例。   [详细]

99年版《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期货经纪业务,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期货经纪”、“期货代理”或者其他类似字样。

    第二十五条期货经纪公司除接受客户委托,从事期货交易所上市期货合约的买卖、结算、交割及相关服务业务外,不得从事其他业务。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第四十九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确需利用境外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的,由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发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全文]

 2月7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原则通过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修订后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将规范的内容由商品期货扩展到金融期货和期权交易,扩大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进一步强化了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会议决定,该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业内专家指出,《条例》将为金融期货品种的推出以及期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全文]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自4月15日起施行
   新华网北京3月16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89号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2月7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七年三月六日                [全文]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全文)
 期货公司变身金融机构 扩大营业范围
  新的《条例》中,“期货经纪公司”名称中的“经纪”两字将被删去,改为“期货公司”。而且认定期货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条例规定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而在过去,期货经纪公司只是被列为一般服务行业,并不属于金融机构。  
    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期货公司不得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期货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交易所可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
   新《条例》规定“经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这可谓是最大的创新,主要是鉴于交易所采用公司制有利于应对交易所公司化的国际趋势,并避免交易所与“会员”之间利益失衡,为期交所实行公司制组织形式预留法律空间,这也赋予了中金所作为金融衍生品交易所的合法地位。  

 期货交易品种延伸 股指期货得以正名
   据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同现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相比,新条例将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商品期货交易扩大到商品、金融期货和期权合约交易。
[全文]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出台,为中国即将推出的第一个金融衍生品——股指期货奠定了法律基础。    [全文]
    中金所市场部有关人士也表示,不管《条例》什么时候正式公布,中金所都会按既定计划稳步推进股指期货上市工作,只要条件成熟就会适时推出股指期货。 [全文]
 期货公司介入门槛提高
  期货交易所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对会员以及交易所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二)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三)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四)保证合约的履行;(五)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期货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
 明确定义“变相期货”

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
     与现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相比,条例草案增加了禁止变相期货的条款。条例草案规定。    [全文]

 期市风险控制采取分级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资格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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