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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经纪合同指引修改八大内容 增加股指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4日 03:05 中国证券报

  ●将准则部分纳入《期货经纪合同备案审查办法》中,建立起有关合同备案管理的制度;

  ●将市场上以补充协议方式存在的有关网上交易的约定并入主合同;

  ●增加了有关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风险提示和相关约定;

  ●设立“异议期”、“客户主动查询账单”等内容,明确客户关注交易结果的义务;

  ●增加动态风险控制内容,向客户强调风险控制;

  ●明确居间人、客户代理人的身份和责任;

  ●完善合同解除的相关条款;

  ●增加股指期货交易条例。

  本报记者 蒋家华 深圳报道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稿)日前已向期货公司发放并征求意见,记者从有关方面拿到的《意见稿》看,此次修改涉及结构调整、增加股指期货交易等八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增加股指期货交易内容、强调揭示风险控制被摆在了十分突出的位置。

  与《意见稿》一起下发的《修订说明》称,此次修订首先在结构上有所调整,与原《合同指引》相比,《合同指引》(修订)的组成文件有所改变。一是《合同指引》(修订)中不再包含准则部分,而是将准则部分纳入协会计划与《合同指引》同时公布的《期货经纪合同备案审查办法》中,建立起有关合同备案管理的制度。二是将《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置于《合同指引》最前面,并以黑体大字印刷,特别提示客户注意期货交易风险。三是《示范文本》内部条款的次序有一定调整,力争更加符合当前期货交易业务流程。

  除了调整结构之外,此次修改还体现了网上交易方式的特点,修订后的《指引》充分体现网上交易方式作为目前期货市场最普遍采用的交易方式这一特点,将市场上以补充协议方式存在的有关网上交易的约定并入主合同。同时,在《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中对网上交易的风险进行了尽量充分的揭示。

  另外还修订了保证金管理条款,增加了有关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风险提示和相关约定。

  此次修改在具体业务方面则表现得更为细致,新修订的合同力图理顺通知环节客户与期货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内对困扰期货公司多年的通知送达问题进行了一些探索。通过“异议期”、“客户主动查询账单”等内容的约定,明确了客户关注交易结果的义务,强调以通过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网站查询的方式为交易结算单的主要通知方式。

  向客户强调风险控制也是这次修改的重点之一,此次修改专门增加了动态风险控制内容,以适应期货市场的发展,特别是股指期货上市后的风险控制要求。

  同时,修订后的合同还明确了居间人、客户代理人的身份和责任,要求明确告知客户居间人、客户代理人的身份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及从业人员资格查询方式以减少居间人和客户代理人不当行为引起的纠纷。

  此外,完善了合同解除的相关条款,《合同指引》(修订)明确了合同双方均享有的合同解除权,并分不同情况对解除权的行使程序进行了规范,从保护客户利益的角度出发,特别增加了期货公司解除合同时应履行提前通知义务的内容。

  期货公司经纪合同直接影响将来的股指期货交易,为此,《合同指引》(修订)特别增加了股指期货交易相关内容。

  《修订说明》称,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规则,增加了分级结算、现金交割等相关内容,将每日无负债结算改为当日无负债结算,争取满足股指期货交易要求。其中修订后的《合同指引》《示范文本》第五十六条称,投资者进行股指期货交易的,最后交易日闭市后所有未平仓合约均自动进入交割程序,交割按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另外,对于将每日无负债结算改为当日无负债结算,《合同指引》也作出了详细的说明,《合同指引》表示,期货公司对投资者的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只要投资者在该交易日有交易、有持仓或者有出入金的,期货公司均应在当日结算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发出显示其账户权益状况和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单。投资者同意在没有交易、持仓及出入金时,期货公司可以不对投资者发出交易结算报告,除非有特别要求。

  另外投资者有义务随时关注自己的交易结果,如果因某种原因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当日交易结算单的,应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期货公司提出,期货公司应及时补发交易结算单。否则,视同前者收到当日交易结算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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