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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10%以上的持仓数量大于等于申报平仓数量的,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10%以上的持仓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10%以上的持仓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盈利10%以上的持仓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的,根据盈利10%以上的持仓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10%以上的持仓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依次向盈利6%以上的持仓、盈利大于零的持仓分配;还有剩余的,不再分配。
(六)强制减仓的执行
强制减仓于Dt交易日收市后执行,强制减仓结果作为Dt交易日会员的交易结果。
(七)强制减仓的价格
强制减仓的价格为该合约Dt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格。
(八)强制减仓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按正常标准收取。
按本条进行强制减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客户承担。
第八十四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者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九章 违规处理
第八十五条 各仿真会员及客户应当本着积极参与、诚实交易的原则参与本次仿真交易活动,不得有以下违规行为:
(一) 仿真会员不得诱劝客户利用仿真交易价格信息进行真实资金的对赌;
(二) 仿真客户不得操纵市场交易价格;
第八十六条 仿真会员或者客户如有以上违规行为,交易所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一) 禁止开新仓;
(二) 暂停交易;
(三) 强行平仓;
(四) 取消客户参与仿真交易资格;
(五) 取消仿真会员资格;
(六) 列入市场禁入者名单;
(七) 其它必要处罚措施。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第八十八条 本规则自2007年5月14日起实施,仿真交易结束后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