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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合约交易的最小变动价位是0.2点指数点,交易报价指数点须为0.2点的整数倍。。
第十七条 合约的交割月份分别为交易当月起连续的二个月份,以及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中二个连续的季月,共四期,同时挂牌交易。
第十八条 合约的交易时间为上午9:15到11:30,下午13:00到15:15。最后交易日当月合约交易时间为上午9:15到11:30,下午13:00到15:00
第十九条 合约每日涨跌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其中,熔断价格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6%。
第二十条 合约最低保证金水平由交易所确定,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风险情况进行调整。特殊情况交易所有权调整计算方法。
第二十一条 合约到期交割方式为现金交割。
第二十二条 合约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第三个星期五,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三条 合约最后交割日同最后交易日。
第二十四条 手续费收取比例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
第六章 仿真交易业务
第二十五条 交易指令分为市价指令、限价指令等指令类型。所有指令当日有效。
(一) 市价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的买卖申报指令。市价指令尽可能以市场最优价格成交。
(二) 限价指令是指限定价格的买卖申报指令。限价指令在买进时,必须在其限价或者限价以下的价格成交;在卖出时,必须在其限价或者限价以上的价格成交。
(三) 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指令。
第二十六条 交易指令的报价只能在价格限制之内。
第二十七条 交易指令的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200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手。交易指令当日有效。
第二十八条 开盘集合竞价在交易日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其中前4分钟为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 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为开盘价。
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第一笔成交价按照第三十一条确定,此时前一成交价为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
集合竞价期间不接受市价指令申报。
第二十九条 开盘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高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或者卖出申报,根据买入申报量和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少的一方的申报量成交。
第三十条 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申报的限价指令自动参与开市后连续竞价交易。
第三十一条 限价指令连续竞价交易时,交易所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