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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300股指期货仿真交易合约及业务规则(3)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2日 09:25  新浪财经

  当 bp≥sp≥cp,则:最新成交价=sp

  bp≥cp≥sp,最新成交价=cp

  cp≥bp≥sp,最新成交价=bp

  第三十二条 市价指令只能和限价指令撮合成交,成交价格等于限价指令的限定价格。市价指令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第三十三条 新上市合约的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提前公布。挂盘基准价是确定新合约上市首日交易价格限制的依据。

  新上市季月合约的,上市首日不设熔断机制,且涨跌停板幅度为正常涨跌停板幅度的二倍,如有成交,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如上市首日无成交,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如三个交易日无成交,交易所可对挂盘基准价作调整。

  第七章 仿真结算业务

  第三十四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盈亏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十五条 交易所的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等。

  第三十六条 交易所实行结算会员制。交易所对结算会员进行结算,结算会员对客户和交易会员进行结算,交易会员对客户进行结算。

  第三十七条 交易所内设结算部,负责交易所仿真期货交易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三十八条 交易所仿真会员必须设立结算部门。

  第三十九条 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成交的合约必须通过交易所进行结算。

  第四十条 仿真结算会员虚拟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标准为200万元。仿真结算会员和仿真交易会员应当在结算协议中约定交易会员虚拟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虚拟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不得低于50万元。

  第四十一条 交易保证金是指结算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约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向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

  交易所按买入和卖出的持仓量分别收取交易保证金。

  第四十二条 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按交易所仿真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结算会员向交易会员和客户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交易所向结算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结算会员向交易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

  第四十四条 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对结算会员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者减少结算准备金。

  结算会员在交易所结算完成后,按照前款原则对客户及交易会员进行结算;交易会员按照前款原则对客户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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