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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政府必要时以基金调控价格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8日 02:03 21世纪经济报道

  黄磊

  “以往的价格听证,更像是‘涨价知会’。”王则楚曾多次参加广东省内的价格听证会,对以往价格听证过程中的问题深有感触。

  3月26日,已经看过新方案的原广东省政协常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参事王则楚对本报直言:“但新的《价格法》实施办法对听证制度方面的改革办法的效果,值得期待。”

  25日,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召开,《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修订草案)》(下文简称《实施办法》)送交会议审议。

  《实施办法》对市场上物价调节过程中的垄断行为、哄抬行为、变相提价行为进行了界定,并明晰了相关的惩罚举措。

  作为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在广东省内的实施细则,该《实施办法》此番已经是进入二审阶段。

  价格听证会制,渐进改革

  尽管多次参加广东省内的价格听证会,王则楚也很难说清楚听证代表的选拔办法。变化首先来自价格听证代表的人员组成。

  《实施办法》中明确表达了听证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由消费者、经营者、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等代表以及相关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消费者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王在多次参加价格听证会之后,总结自己经常会得到“不了了之”的结果。

  此次广东省在《价格法》实施办法中特别强调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听证方案、定价成本监审结论以及其依据、听证代表的名单以及听证结果。

  “听证会代表多数不同意定价方案或者对定价方案有较大分歧时,价格决策部门应当协调申请人调整方案,必要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再次组织听证,需要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价格决策部门批准最终的定价方案”。

  这意味着,以往听证会上的“涨价知会一声”,逐步落实为听证代表的“多数否决方案权”。

  “冷静分析这一点,可以看成是进步,但这步实际上迈得还不够大。”王则楚给记者详解,新方案中的这个否决权、议事权尚不属于决定权。“但这仍然是朝着增加透明度、民意性、可操作性的方向在走。”

  涨价潮中的“制度戒尺”

  当物价有普遍上涨趋势之时,作为“制度戒尺”的《价格法》实施办法就具有了更深的含义。

  针对行业性的价格调整的行为,《实施办法》严厉规定:“经营者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价格垄断行为。”该惩戒的尺码界定在“十万到百万”之间。

  禁止的行为包括:与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协议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或者通过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操纵价格;与交易相对人以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凭借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市场优势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限制市场行为之外,《实施办法》也在束紧自身的规矩。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保障重要商品的供应,调控价格,稳定市场。重要商品储备的具体品种和数量,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市场供求状况和财力情况提出具体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加紧地方政府的物资储备之外,《实施办法》还在建议地方引入金融等多方手段稳定物价,保障供给。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设立价格调节基金来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政府要做到进退有度,并不容易。《实施办法》只好在授政府以工具的同时,再规定工具的使用办法。草案明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进行价格、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制定、调整价格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

  “《价格法》实施办法的尽快推出,就是为了让近期的涨价潮有规可循。”王坦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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