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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凤岐:基金法修改无必要(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4日 02:54 中国经济周刊

  规范私募基金可另立条例

  除了《基金法》第59条之外,如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私募基金的发展亦成为引起“修改《基金法》”热议的主要原因。

  私募基金是相对于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的,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的集合投资。而属于私募基金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简称PE)可以说在近十年风云诡谲的国际资本市场中扮演着不可忽视的角色。

  近年来,这股PE风也吹向了中国,也正是在新桥掌控深发展、凯雷插手徐工、黑石收购蓝星、高盛入股美的等一系列成功或不成功的案例之后,让很多人了解了PE的运作方式。

  据清科研究中心今年3月发布的数据显示,中国私募股权市场日趋活跃。2007年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中国大陆地区共投资了177个案例,整体投资规模达到128.18亿美元。

  而伴随着PE不断壮大,如何对其进行规范成为人们日益关心的话题。

  “有关于私募基金或PE的问题是一个争论了很久的问题,”曹凤岐向《中国经济周刊》坦言:“在起草《基金法》的时候,的确没有对私募基金进行规范,也没有对私募基金进行定义,但是并不代表我们在起草《基金法》时,没有对私募基金的问题有过考虑。”

  曹凤岐认为:“事实上,我们对这个问题是采取了‘留白’的方式在《基金法》的附则中有所提及,可以说给了日后订立相关规范留有较大的回旋空间。”

  《基金法》附则中第101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机构,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在曹凤岐看来,“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就是对私募的“不太严格意义”上的表述。

  “因此,在私募基金的问题上,我们应该不会通过修改《基金法》的方式加以解决,而是首先会通过颁布新立《条例》而非起草新的法律的方式加以解决,”但曹凤岐也透露:“该规范私募基金的《条例》制订的时间不会很快,要等到国务院等相关部门觉得时机成熟了才会出台。”

  基金业将获更大拓展空间

  据清科研究中心今年3月发布的数据显示,从私募投资机构的结构看,2007年外资基金共募集293.65亿美元,同比增长131.6%;本土基金共募集37.30亿美元,同比增长145.9%。虽然外资基金募集金额仍然占主导地位,但本土基金的增速大于外资基金。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基金法》首任起草工作组组长王连洲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基金公司的组织形式有所扩展,比如私募形式的有限合伙制的基金公司。”

  2007年,我国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可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位资深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合伙制企业的放开,将对私募基金,特别是为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扫除法律上的诸多障碍。中国对于非公开募集私人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合伙制公司,已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约束。”

  目前,国内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也颇有朝气。2006年12月30日,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在天津市政府的推动下成为首个试点,基金总规模200亿元,首期金额60.8亿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开发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等成为出资人。

  据《中国经济周刊》了解,在天津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取得成功运营经验之后,2007年底,国家又已推出了第二批共5家试点基金,包括山西能源基金、广东核电新能源基金、上海金融基金、绵阳高科基金、苏州中新高科产业投资基金等。

  一位资深业内人士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渤海产投基金其本质应该是PE,但又颇具中国特色,需要国家发改委审批,被很多人视为国家产业政策的一部分,这与国外的PE又有不同,因此前途如何依然难有定论。”

  资料:

  引起争议的《基金法》第59条

  现行《基金法》第59条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或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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