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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63条可能成许霆救命稻草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7日 10:25 中国经济周刊

  翻案似不可能 刑法63条或是“救命稻草”

  许霆案发回重审是否就意味着存在较大的翻案可能,甚至被判无罪呢?

  广东省两会期间,广东省高院院长吕伯涛曾就“许霆案”发回重申发表看法,他表示:“许霆案发回重审,就是为了让大家来讨论这个问题,最后寻找出一个合法、合情、合理的解决方法。”

  记者旁听庭审过程中发现,控辩双方围绕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双方争论焦点集中于许霆的行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等方面。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霆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

  根据该条该项,对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情形的犯罪行为,可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如果广州中院主审法官将许霆案定为盗窃金融机构罪,他就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法庭上,许霆的辩护律师认为,许霆案不构成盗窃罪,而是不当得利,但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侯国云则表示:“我认为许霆的行为既不是盗窃,也不是不当得利,而是一种全新的行为。”

  资深刑法律师田文昌认为:“英国曾有两个案例与本案极为相似,但不仅众多的取款者未受刑事追究,且银行也并未索回损失,而是自行承担了责任。”

  近日,《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从相关人士得知,许霆案在定罪方面翻案的可能性不大,因为法院对以往类似案件均采用盗窃金融机构定罪,如果推翻该定罪可能对以往判例的“合法性”产生不利影响。

  他还表示,在量刑方面应该有所考虑,有关部门、单位正在就援引刑法63条可能性进行讨论。

  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有法律界资深人士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长期以来,立而少用的刑法63条,遇到许霆案,应该有所苏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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