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陈某在金华银行共事期间,岗位职责失守,同时接受他人宴请,并在审查他人贷款时不实地调查,令本应严格的银行贷前调查只是“走个过场”、“走个形式”。最终,二人因违法发放贷款罪双双获刑,同时还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五年。
监管的两张罚单,牵出金华银行一起内控案件,两名员工双双被禁业并获刑。
今日(10月12日),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披露一则罚单,陈某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原因是其未有效履行贷前调查职责,存在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
早些时候的9月22日,温州监管分局还曾披露一张罚单,沈某因未有效履行贷前调查职责,也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时间。
在这则罚单中,监管虽未提及沈某的具体单位,但事实上其跟文首的陈某都是金华银行温州分行的员工。
此二人是上下级关系,沈某是小微贷款部门负责人,陈某是该部信贷员,后者是经前者介绍进入金华银行工作。
然而,二人在金华银行共事期间,岗位职责失守,同时接受他人宴请,并在审查他人贷款时不进行实地调查,令本应严格的银行贷前调查只是“走个过场”、“走个形式”。
最终,二人因违法发放贷款罪,双双被判刑三年。
01
入职3个月业务露疑点
2017年12月,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判决书,对沈某和陈某二人在金华银行工作期间的“职责失守”细节进行了详尽披露。
根据判决书,沈某是从平安银行跳槽至金华银行工作的,而陈某是经沈某推荐,从民泰银行跳槽到金华银行。二人均在2015年1月进入金华银行温州分行工作,沈某担任金华银行小微贷款部门经理,而陈某则是部门下属的信贷员。
据金华银行温州分行副行长及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的证言,沈某是小微三部的部门负责人,是调查岗主管,而陈某是该部主办客户经理。
根据规定,借款人在该部申请贷款,由陈某负责接收借款及保证材料,再由陈某和沈某开展贷前调查,包括实地走访借款人、保证人的经营场地,对相关贷款资料审查并确认后方能发起贷款申请。
然而,进入金华银行工作仅三个月,副行长就发现二人业务存在诸多疑点。二人遭到谈话和内审,之后离职。
2016年1月,沈某在台州市一小区被警方抓获。沈某被抓的5天前,下属陈某在温州市一小区被警方抓获。
02
贷前调查是“走过场”
事实上,沈某和陈某之所以能沦落到被警方抓捕的田地,都和一个叫林某的人分不开关系。
据沈某自己供述,他在平安银行工作时就结识了林某,相识后两人交往颇为密切。
比如,为了能和在银行工作的沈某交朋友,林某曾借给沈某2万块钱。当然,友谊注重的是“礼尚往来”。为此,沈某也会介绍稠州银行的工作人员给林某办理贷款。
跳槽至金华银行担任小微贷款部门负责人之后,林某不仅会为沈某拉存款,同时也会介绍一些贷款客户给沈某,以助其完成业绩指标。
再来看陈某,其供述自己在进入金华银行的前两年,就已经和林某相识。巧的是,陈某到金华银行工作之后,发现自己的上司沈某也和林某认识,而且两人之间的关系还很好。
既然大家都是“熟人”,沈某在参加林某组织的宴请等娱乐活动时,时不时还会叫上陈某一起参加。一来二去,他们之间的友谊也越发深厚。
林某介绍给沈某的客户,沈某会交给下属陈某去对接经办,并告诉陈某说,“林某介绍的贷款客户还是不错的,如果可以的话就上报。”
沈某坦言,林某介绍的贷款客户有张某、韩某、丁某、胡某、瞿某等人,他们申请的贷款均为抵押加保证的方式。
根据规定,在贷前审查中,沈某需要和陈某一起到上述客户的经营场地进行实地调查,但是具体操作时,二人都没去。
沈某给出原因,一是他信任林某介绍的客户,二是迫于银行的贷款指标压力,其就在贷前审查中走过场,并没有尽职调查。
上梁不正,下梁则歪。上司渎职,下属自然也就“放水”。
“沈某是上司,上司交代的客户,也不能卡的很死,所以在贷前审查中基本走形式,没有实地调查。”陈某供述道。
同时,陈某还表示其在审查抵押房屋评估书时,没有认真核实评估师的签字。上述贷款客户都称贷款是用于个人经营,但在贷后跟踪调查时才发现,他们的经营场地根本不存在。
03
双双被判刑三年
据检察院指控,沈某和陈某在金华银行温州分行任职期间,在经办张某、韩某、丁某、胡某、瞿某、单某等人合计1100万元的个人经营性贷款过程中,二人未按规定对借款人的房产抵押评估价值进行核实,也未对借款人的经营场地进行实地调查,造成发放的贷款出现逾期。
据此,检察院认为沈某、陈某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对此,二人辩称,对涉案的上述六人的六笔贷款,进行了形式的审查及调查,但没有对经营场地进行实地调查,表示若构成犯罪,则愿意认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借款人借款用途的审查方式有多种,应综合认定,对经营场地的实地调查只是其中一种。二人未到现场实地调查的行为直接违反金华银行的内部规定,但不能认定违反国家规定。
即便如此,二人的行为还是构成了违法发放贷款罪。法院进一步指出,沈某、陈某二人在审查贷款客户抵押房产价值评估书时,未进行严格审查义务。
比如,贷款客户张某和韩某的房产评估书系同一组评估师在同一天作出,二人未能审查出韩某评估书中评估师前后签字明显不一致、张某评估书中缺少一处评估师签字的问题,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导致发放的这两笔贷款逾期,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至于其余四笔贷款,法院表示无法认定系违法发放的金额。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经法院查明,张某、韩某两人申请的经营性贷款,用于抵押的不动产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事实上就是林某本人。
林某以张某、韩某名义,为了申请更高额度的贷款,伪造两份虚高的房产抵押评估书,将两套不动产虚增价值共计48万元。而沈某、陈某二人以虚增后的房产评估书为参考,为其发放贷款共计284万元,最终造成贷款逾期。
法院认为,沈某、陈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最后,沈某、陈某二人均被判刑三年,缓刑四年,各处罚金5万元。
责任编辑:宋源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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