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为创新成果撑起“保护伞”(图)

以案释法,为创新成果撑起“保护伞”(图)
2023年04月26日 05:02 媒体滚动

转自:天津日报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为了直观、生动、具有说服力地让知识产权深入人心,市高院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22年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包括刑事、民事两种类型,既有我市办理的全国首案,又有入选全国2022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涉及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商标、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各个领域。记者对这些案例进行了梳理,同时就如何加强知识产权自我保护进行了采访,希望为权利人提供借鉴,也为侵权者敲响警钟。

  刑事类

  1.购买节目片源用于制作盗版光盘

  销售牟利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案情简介

  2016年,珠海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王某以公司名义与陈某杰(另案处理)团伙商议制作光盘业务。2017年2月至2018年12月,陈某杰团伙人员根据客户订单,从被告人罗某处订购美剧、美国电影等节目片源,罗某在明知陈某杰团伙购买节目片源系用于制作盗版光盘的情况下,先后为其提供790部价值共计64万余元的节目片源。涉案人员均系在明知是盗版光盘的情况下,从事制作、运输、包装材料的印刷,制作以及光盘包装,配货、发货费用的支出,收取销售款等工作。在此期间,陈某杰团伙共向被告单位支付盗版光盘制作费7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珠海某公司及涉案人员16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涉案光盘,非法经营数额达700余万元,均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鉴于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九个月的刑期,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判处4万元至350万元的罚金,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依法没收光盘生产线及侵权复制品。

  ◆典型意义

  本案裁判结果,注重采用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及犯罪工具等措施和手段,限制了不法人员的再犯能力,全方位增强打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力度。

  民事类

  2.我市首例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鲁研农业公司系“济麦22”小麦品种权的独占被许可人。2020年,宝坻区农委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区某农资经营部以“济麦22”麦种冒充“轮选310”麦种进行销售假种子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鲁研农业公司认为该农资经营部(已注销)的经营者尚某某销售的“济麦22”系从金瑞丰种业公司购进,故起诉金瑞丰种业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济麦22”麦种构成侵权。

  ◆裁判结果

  为查明案件事实,合议庭走访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经DNA指纹谱带数据检测,认定金瑞丰种业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种子与“济麦22”品种构成相似。在调解过程中,金瑞丰种业公司对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了明确的认识,认可对鲁研农业公司所造成的损失。最终,鲁研农业公司与金瑞丰种业公司握手言和,并就进一步的合作达成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市首例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在审理中,充分保障了植物新品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而规范了种业知识产权秩序,调解还促成了双方关于该植物新品种的进一步商业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3.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著作权的认定

  ◆案情简介

  民歌《玛依拉》从上世纪二三十年代在我国新疆、青海等地的哈萨克族等民族中流传传唱,王洛宾采风了该民歌素材,记录整理形成王洛宾版《玛依拉》,王洛宾继承人以宽娱公司经营的B站提供高天鹤演唱的《玛依拉变奏曲》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在侵权判定中,经比对王洛宾版《玛依拉》与被诉侵权歌曲,两者对应部分在旋律与节奏上均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生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作为2022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本案是涉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典型案例,对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为基础所形成的艺术成果是否构成演绎作品及侵权判定进行深入阐述,通过合理确定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独创性和保护范围,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发展和传播发挥了积极作用。

  4.随意使用他人设计成果会受罚

  ◆案情简介

  原、被告之间存在会展展台搭建的合作关系。2020年3月,双方原定于在天津梅江会展中心的搭展工作因新冠疫情原因取消。2021年1月,原告再次通过微信聊天与被告协商搭展工作,并将展台设计图发给被告,被告以价格高为由不再履行该合同。后被告自行委托其他公司搭建了展台,并采用原告设计方案。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效果图属于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被告搭建的展台与原告的设计效果图构成实质性相似,遂侵犯了原告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系认定涉案争议展台设计效果图的法律性质,以及将美术作品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行为是否构成侵害作品复制权的典型案例。

  5.网站随意抓取图片可能引发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系涉案图片作者。奇虎科技公司系被诉侵权网站的主办单位。原告主张奇虎科技公司以向公众提供缩略图方式实质替代了涉案图片,侵害涉案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奇虎科技公司辩称涉案缩略图来源于原告发表的涉案文章,其出现在广告位系奇虎科技公司技术自动抓取,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且搜索关键词不同,展示的缩略图亦不同,二者之间并非绑定关系,具有随机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奇虎科技公司提供被诉侵权缩略图服务不是为了自身使用,而是便于用户快速检索,为用户展示搜索结果。特别是被诉侵权缩略图本身在视觉上与涉案图片在尺寸、大小、清晰度上有明显差距,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诉侵权缩略图可以复制或下载,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亦无法证明奇虎科技公司不合理损害了其对涉案图片的合法权益。经法院充分释明原告仍坚持其诉讼请求,最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搜索引擎平台利用图片嵌入广告的功能,是一种新的商业模式,既是新的技术问题,也是新的法律问题,本案对厘清搜索引擎利用图片嵌入广告的法律属性具有借鉴意义。

  6.全国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涉外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贝比赞公司系法国著名童车生产商,其享有名称为“可折叠的婴儿车”的发明专利。小贵族公司未经许可制造侵犯原告专利权的童车产品,新速度公司通过一达通公司将1950件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售往境外。贝比赞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发明专利权,请求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小贵族公司应当知道其所制造并销售的童车产品为侵权产品,但仍然实施侵权行为,且制造、销售侵权产品规模巨大,销售市场遍及国内外,综合考虑侵权情节及相关证据,认定小贵族公司承担原告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额150万元。宣判后,小贵族公司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期间,其自动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涉外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也是全国首例在发明专利侵权案件中出具涉及海关的行为保全裁定的案件,对专利侵权案件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7.加盟店销售侵权产品特许人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卡地亚公司享有涉案“Cartier”商标权,其“LOVE”系列产品设计为有一定影响装潢。尚丰珠宝行等经营的涉案店铺为梦金园公司特许加盟店,未经卡地亚公司许可,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被诉侵权产品非梦金园公司提供,但涉案店铺在店招、经营场所装潢装饰等显著位置均使用了“梦金园”标识。卡地亚公司诉至法院,主张梦金园公司应就被诉侵权行为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涉案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有梦金园公司对被特许人负有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被特许人使用“梦金园”商标、商号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装修设计标准统一,侵权产品销售区域与梦金园产品出现在同一展示柜中,社会公众从其经营外观容易产生两者为同一经营主体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认识。特别是在梦金园公司对被特许人具有较强控制力的情况下,怠于履行监督管理的义务,可认定存在过错构成帮助侵权,依法改判认定梦金园公司对上述被诉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系特许经营模式下,特许人就被许可人对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典型案例。本案判决结合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的基本特征、涉案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被许可人所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及相关公众的认知等因素综合认定特许人责任,有效平衡了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对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此案入选2022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8.老字号遭遇“傍名牌”

  ◆案情简介

  原告天津同仁堂公司曾与被告朴谷公司签订《品牌特许使用合同书》,授权其在养生食补商品的广告宣传、商品包装、店铺牌匾上使用天津同仁堂品牌,2017年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作关系,并明确约定朴谷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继续使用“天津同仁堂”品牌。但朴谷公司、彦悦山公司此后仍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淘宝店铺、大众点评等平台上使用“天津同仁堂联合创立”等文字进行宣传。天津同仁堂公司起诉请求判令朴谷公司、彦悦山公司停止在其商品和商业宣传中使用“天津同仁堂”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天津同仁堂公司作为“天津同仁堂”字号的权利人,其享有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保护。朴谷公司、彦悦山公司的行为违反协议的约定,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攀附意图,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有违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典型意义

  此案在维护已经形成的稳定的市场竞争秩序,防止市场主体间的混淆和冲突,进而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产生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9.生产销售“无人直播”设备会被认定不正当竞争

  ◆案情简介

  涉案直播平台系由原告运营,其经过腾讯公司的经营,已经分别拥有了庞大的用户群。原告在收到用户举报后了解到,直播平台中存在大量“无人直播”行为。

  被告系淘宝网店店主,其购买和改装特定手机,使其经过技术处理的手机能够在包括涉案直播平台在内的诸多直播平台内,通过播放预存视频实现真人直播的播放效果,再将以上无人直播手机通过淘宝店及微信推广销售,并宣传招募代理、合作商以进一步扩大侵权规模。自2020年12月10日,被告通过淘宝店对外销售无人直播手机的销售金额为172064元,其名下微信、支付宝中与销售无人直播手机有关的收款金额为402226元。

  ◆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作为网络直播行业的资深经营者,违反网络直播平台的基本规则与通行的行业惯例,通过修改手机权限等行为,制作并宣传销售无人直播手机,从中获取不当利益。被告实施的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在被告已经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况下,法院综合考量被诉行为的主观恶意和客观影响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89148元,合理开支50000元,并就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原告消除影响。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网络直播领域黑灰产的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法院立足于维护网络直播行业健康生态、促进直播产业经济良性发展,综合考量被告的主观意图,被诉行为的特征、影响和损害后果等因素,最终认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对违反平台规则与诚信原则的直播从业者具有一定的警示效果,为同类案件的审理与网络直播行业的治理提供了一个可借鉴的思路与方向。

  10.未经授权直播世界杯被叫停

  ◆案情简介

  北京字节公司等申请人经中央广播电视台授权向公众提供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赛事节目。江苏聚一唐公司等被申请人未经授权,在其运营的网站及App上对卡塔尔世界杯赛事进行直播,部分视频画面中存在抖音标识,并提供赛况、阵容、球队分析和赌球赔率走势等数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运营的直播网站及App通过盗取抖音公司卡塔尔世界杯直播流和国外世界杯直播流的方式,同步直播世界杯多场赛事,此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且仍在持续,遂向法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在其共同运营的直播网站及App中使用或放任通过盗链的方式实时转播赛事,甚至直接盗用抖音直播流,不正当攫取商业利益,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法院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在直播网站及App提供世界杯足球赛相关内容,如被申请人不停止侵权,法院将通知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世界杯期间停止为涉案网站及App提供网络服务。

  ◆典型意义

  法院考虑到世界杯赛事的知名度与时效性,在查明基本事实的基础上,24小时内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及时有效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诚信经营的赛事直播服务提供者起到正向激励作用。本案入选2022年中国十大体育法律事件。

  法官建议

  保护创新 从我做起

  保护知识产权,除了靠政府部门,还需要“从我做起”。“我们可以从小事做起,例如,拒绝购买盗版光盘、放弃购买‘冒牌’服装、抵制假冒产品,长期坚持下去,就能推动整个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环境。”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田学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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