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购物卡、红木家具...浦发银行徐州分行原副行长受贿203万,还伙同行长违法放贷4000万!丨金融法眼
文/黛安娜
浦发银行徐州分行原副行长借乔迁之喜收3万元,案发后仍辩称“正常人情往来”!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文书还原了这期案件始末。2011年至2017年期间,张某在担任浦发银行分行副行长或离职后,收受现金、购物卡、红木家具等贿赂共计203余万元,并伙同行长违法放贷4000万。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张某不服并提起上诉,以“3万元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红木家具不合适已调换”等为由,申请减轻或免除处罚。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浦发银行分行副行长受贿203万
近日,裁判文书网一则文书披露了一起原浦发银行徐州分行副行长张某受贿及协助原行长违法放贷的案子。
当事人张某于2009年9月任浦发银行徐州分行行长助理,2010年12月升任为浦发银行徐州分行副行长,直到2015年6月被免去上浦发银行徐州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职务。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7年期间,张某在担任浦发银行分行副行长或离职后,收受贾某等所送的财物,共计约203万,并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为行贿者及其控制的企业谋取利益。
据文书所披露的信息统计,张某共收取价值48.1万元的购物卡、89.76万元的现金、价值8.87万元的北京至巴黎的往返机票,以及价值51.8万元的红木家具一套。
而收取贿赂后的张某,均帮助行贿者们在其所控制的公司在浦发银行徐州分行的贷款事项上谋取利益。
与行长“携手”违法放贷4000万
此外,文书披露,2013年底至2014年9月,浦发银行徐州分行原行长范某为了谋取单位及个人利益,同意由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王某甲代偿该行849万余元不良贷款。
在王某甲偿还完上述不良贷款后,王某甲立即用名下公司向浦发银行徐州分行申请贷款。范某在明知该公司为空壳公司且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仍安排时任浦发银行徐州分行副行长张某为其办理贷款。
于是,张某为该公司审批发放贷款4000万元。
事情败露后,原浦发银行徐州分行行长不仅被银保监会处罚,并被判刑。
王某甲也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等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被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对于张某,法院表示,以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最终,一审法院决定对张某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四十三万元;张某退出的违法所得及被查扣的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张某不服认为“3万元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张某并不满意。他与其辩护人提起上诉,要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张某辩护人辩称,张某所收受的红木家具因尺寸过大,家中放不下,先前已联系行贿者调换,故受贿数额发生变化。并且,张某所接受行贿者为其购买的机票费用8.87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款。
但法院审理查明,张某所收受的红木家具,并无证据能证实桌椅进行调换的情况,根据证人证言与送货单等证据确实、充分,与辩护人所说的重新认定受贿数额的辩解不符。且8.87万元系行贿者为了感谢张某之前任浦发银行徐州分行副行长时为行贿者提供大量帮助而给的好处费。根据行贿者证词,该笔机票费用8.87万元应认定为受贿款项。故该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其次,辩护人辩称张某所收取的行贿者杜某6万元中的3万元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是杜某是以看望张某父亲、贺乔迁之喜名义所送,不应认定为受贿款项。故量刑应该减轻。
法院对此指出,辩护人所称的3万元“人情往来”明显过高,早已超出正常人情往来的范畴,结合杜某和张某之间的交往情况,该笔钱款实属贿赂性质,应计入上诉人张某的受贿数额。
辩护人又表示,在与原行长违法放贷一事中,辩护人认为张某为从犯,是由于接收到时任行长范某的命令而做出的行为,仅起到辅导作用。所以张某所受的刑罚应当酌情从轻、减轻或免除。
经查,张某供述证实,虽然范某对于该4000万贷款事宜曾作出安排,但张某在明知王某甲控制的公司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仍接受范某安排,违反国家规定,为空壳公司发放贷款。法院表示,其与范某一起实施了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共同犯罪。
并且,张某有贷款审批权,法院认为在发放4000万违法贷款中张某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故不予采纳张某辩护人的上诉理由。
最终,二审法院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陈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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