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与信用社主任的“生意经”

2020-08-03 20:12:26 作者:金融法眼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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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人脉”干起高利转贷的生意,检察官与信用社主任最终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本溪市富佳信用社原主任与本溪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处原员额检察官多次合谋采取借名、虚构贷款用途等方式,从银行获取贷款2390万元,并将该笔贷款以每月3%的利息转贷给威海港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港领公司),最终两人从中获利880万余元。

  值得注意的是,检察官还利用其在银行担任支行长的同学,在抵押物未经评估和登记的情况下,违规从银行贷款1040万元。

  千万装修款拿来放贷

  洗浴中心摇身一变成了“小贷公司”?

  文书显示,2011年,时任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佳信用社主任唐某普与原本溪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处员额检察官李某以及丁某三人打算在东某长客站附近合伙买门市房做洗浴的生意,但购买门市房需要1300多万元,由于无法凑齐购房款,三人便萌生出在唐某普任职的信用社贷款的想法。

  不久之后,李某便找来李某3、李某2、宋某、孟某3四人,以他们的名义在富佳信用社申请了1000万元贷款,贷款由唐某普安排信贷员戴某进行操办。剩下的300多万余款由丁某出资。门市房到手之后,装修却成了麻烦,无奈只能再次贷款。2012年4月,三人以该门市房作为抵押在市区联社营业部以本溪汇成物质公司的名义贷款1200万元、以楚军的名义贷款400万元。

  不过,洗浴中心还没开业,这笔原本用作装修的贷款又被拿去干起了别的“买卖”。据唐某普供述,威海港领公司的股东孙某1称华夏二建的闫某欠他一笔工程款,闫某希望向小贷公司借钱来还给孙某1。于是,三人一拍即合,决定把1600万元贷款中的700万元借给闫某。由于唐某普和李某不方便出面,唐某普便安排他的同学唐某1以他的名义与华夏二建签订了一份500万元的抵押借款协议,双方约定月利率3分,后来闫某又让唐某普等人支付给孙某1200万元。

  2012年,孙某1和王某1打算收购威海港领公司及其名下的地皮,收购款要分四次付清。当年6月,王某1在筹集收购款时向唐某普和李某借款1000万元。手头并不富裕的唐某普和李某总算凑齐了借款。而这次,月息涨到了5分,如果3个月内王某1不归还本金,月息就会涨到6分。2012年10月,王某1因无法支付利息便将剩余的700万借款折抵港领12.5%的股份给了唐某普和李某。

  筹集贷款东拼西凑

  行长老同学“协调”放贷

  东拼西凑并不是筹款放贷的“长远之计”,李某想起了那位在银行担任支行长的老同学。

  2012年7月,王某1希望从唐某普和李某处借款3000万,利息按每月三分支付。唐某普称,“当时为了凑钱,想从本溪商业银行本钢支行贷款1040万,只有孙某1有能够贷款的抵押物,却已经被他在农村信用社石桥子社申请了500万贷款。为了使用孙某1的抵押物,唐某普从徐某那里借了700万,用530多万还上了孙某1的贷款,把抵押物赎回来,然后其和李某、孙某1共同找了13个人顶名,每人贷款80万元,用了孙某1这一处门市房作为抵押物。不过这不太符合银行的规定,是李某与本钢支行的行长孙某2协调才贷来的。”

  值得注意的是,孙某2在证言中表示,他和李某是高中同学,2012年7月31日,当时李某给他打电话说一个朋友急用钱,让他帮忙,鉴于和李某多年的朋友关系就安排信贷科科长处理,且提供的抵押物(山水人家的门市房)也没有评估和登记,这笔贷款的发放在委托支付的过程中的确违规了。到了2012年10月,根据市行的要求,在办理抵押贷款中抵押物没有评估和登记的要进行整改,自己便马上联系李某让他马上还钱,或者转成担保贷款,后来这笔贷款在2012年10月底左右就偿还给了银行。

  后来,港领公司股东孙某1向本溪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本溪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实名举报唐某普、李某涉嫌高利转贷犯罪,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事实上,唐某普在2016年10月就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本溪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普、李某经合谋,于2012年8月间,在本溪市商业银行本钢支行及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某信用社,采取借名、虚构贷款用途等方式,获取银行贷款2390万元,并将该笔贷款以每月3%的利息转贷给威海港领置业有限公司,经本溪清华司法鉴定所鉴定,两人从中获取转贷利差880余万元。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唐某普、李某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其二人之行为均构成高利转贷罪。

  最终,被告人唐某普犯高利转贷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百四十万元。被告人李某犯高利转贷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百二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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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缘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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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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