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无期!锦州农商行原信贷员诈骗千万元赌博炒股

2020-07-28 20:40:31 作者:金融法眼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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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前职员诈骗后“人间蒸发”,最终竟在建筑工地被警方抓获!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原锦州农商行信贷员杨某,利用自己的工作身份,以帮助银行客户做转贷业务需要大量资金为由,通过签订借款协议书、用名下财产作担保的方式,陆续向蔡某等人借款,后将上述资金用于“过桥”或放贷,赚取利息差,从中获利。

  值得注意的是,非法牟利后的杨某多次前往境外参与赌博,并将资金用于购房置车、炒股以及个人日常挥霍,导致其入不敷出,无法还本付息,造成受害人资金损失1441万余元,“资金链”逐渐断裂的杨某选择了携款逃匿。不过,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18年11月,警方在沈阳市某建筑工地将杨某抓获归案。

  利用职务之便借款谋私利

  境外赌博、炒股等挥霍赃款

  文书显示,从2012年开始,杨某利用其在锦州市太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隆信用社(2016年更名为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路支行)任职信贷员,对外发放贷款的工作便利,以帮助客户做转贷(过桥)业务需要大量资金为由,通过签订借款协议书、用名下财产作担保的方式,陆续向蔡某、孔某、孙某1、付某、潘某、赵某2等人借款,并约定支付月利率2%至3%不等的利息。

  得到借款之后,杨某便将上述资金用于“过桥”或放贷,从中赚取一定的利息差,以此获利。

  2014年下半年,杨某前往澳门赌博,输掉大量资金。其入境记录信息显示,杨某还多次前往越南、几内亚比绍等地。与此同时,杨某又将部分钱款用于购买房屋、车辆,炒股及个人日常挥霍。

  不过杨某没有料到的是,自己依靠“拆东墙补西墙”牟利的行径并不能持续多久。2014年年底,杨某任职的信用社不断加强内部管理,能够办理的转贷业务也越来越少。

  随着收取的资金逐渐增多,杨某每月需要支付的利息也在不断增加,加之其日常花销巨大,又多次到境外进行消费赌博,并且其能够有效利用受害人资金进行牟利的收入也不断减少。此时的杨某已经入不敷出,“资金链”逐渐断裂,杨某没有能力向借款人还本付息。

  最终,杨某选择隐瞒真相,继续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谎称所借资金仍是用于“过桥”业务,吸引孔某、付某、潘某等人继续向其提供资金,并以相同手段又向赵某1、张某1、杜某、陆某、王某1等人大量借款,借新还旧,再次将骗来的钱款用于境外赌博以及个人日常挥霍。

  东窗事发后“人间蒸发”

  最终在建筑工地被抓获归案

  据被害人孔某、蔡某等人陈述,2017年4月开始,杨某便多次推脱拖欠借款利息,后来他们才知道杨某已经携剩余钱款逃匿。

  据悉,杨某造成该案受害人钱款损失共计达14418700元。2017年6月24日,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给予杨某解除劳动合同处理。2017年6月7日,杨某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18年11月1日公安机关在沈阳市于洪区香水岸建筑工地将杨某抓获归案。

  值得注意的是,面对公诉机关指控,杨某的辩护人提出,杨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其与各借款人之间签订借款协议,按照双方约定一直给付利息,现在仍表示想要积极偿还,没有充分证据推定其有非法占有目的。此外,其借款时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只是后期由于某种原因无法继续给付高额利息。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自2015年起,杨某在明知自己已经无力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虚构帮助客户做转贷业务的事实,以给付月利率2%至3%不等的利息为条件,以借贷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用于支付利息、参与赌博、炒股及其他个人消费,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最终,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决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责令杨某退赔各被害人犯罪所得11831632元。

  公开信息显示,锦州农商银行是在原天桥农商行和太和联社的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是锦州市第二家本部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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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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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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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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