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眼】银行员工“炒黄金”亏六百多万 冒用他人名义侵占自家银行贷款获刑六年半

2020-01-14 21:49:49 作者:金融法眼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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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3日,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网披露,卢氏农商银行兰草分理处原副主任陈某因职务侵占罪获刑。

  这本来是一件稀松平常的银行员工“监守自盗”的案件,随着群众上访不断,银行方面在察觉到这起案件之后,第一时间并没有选择报案,而是“为了防止事态扩大”,给当事人及其亲属发放专项贷款,“以贷还贷”。最终,这起案件水落石出之后,当事人得到了应有的刑责,而银行也因此被重罚。

  “炒黄金”连番亏损

  冒用客户名义贷款

  判决书披露,陈某原系卢氏农商行员工,2013年3月4日被任命为该行兰草分理处副主任。2012年,陈某经他人介绍开始在网络平台上“炒黄金”,因赔付巨额资金导致外欠大量债务。据陈某供述,一开始“通过马某介绍的黄金期货平台炒黄金,到2013年赔了有100多万元。之后我又认识了刘某,在他介绍的平台上炒黄金,赔了有500多万元。”

  身为一名银行支行领导,在同一个地方跌到两次后,“已经没有偿还能力了”。陈某在无力还款的情况下,开始利用职务之便行不法之事。

  自2015年起,陈某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利用其担任卢氏农商行兰草分理处副主任、信贷员的职务便利,以本人周转资金或其本单位月底需冲抵任务等名义,让多名客户向兰草分理处申请贷款。更恶劣的是,陈某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客户名义,先后向兰草分理处申请贷款归其个人使用。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先后让李某2等40名客户以建房、收购、进货等名义向兰草分理处申请贷款共计371.5万元;在客户张某1等40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该40名客户名义先后向兰草分理处申请贷款40笔共计285万元,上述款项皆被陈某用于炒黄金和归还个人欠款。

  为避免群体性事件

  银行违规处理不良贷款

  2016年11月,陈某所用贷款陆续到期无法偿还,形成逾期。卢氏农商银行兰草分理处在催还贷款过程中,发现陈某的不法行为。与此同时,陈某决定向单位坦白。他向行里的领导承认了炒黄金和借名、冒名贷款的事情。

  因为被陈某冒名和借名贷款的人比较多,为避免引起群体性事件,卢氏农商行贷款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11月21日决定向被告人陈某及其亲属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吴某1发放930万元联保授信贷款,被告人陈某使用发放的贷款将上述贷款全部归还

  据时任卢氏农商银行纪委书记肖某表示,有些客户因此到县里上访。为了防止事态扩大,总行的领导商量让陈某的亲戚贷款来归还他借名和冒名的贷款,随后“让兰草农商行主任呼小涛将这些贷款发放了,并告诉他如果出现问题由总行负责” 。这也得到了时任卢氏农商行谢某、侯某和兰草分理处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呼某的证实。

  此后,陈某又将自己的部分资产变现、住房公积金提现等,凑了60万,用来还其之前的贷款。 

  2018年5月14日,卢氏农商行向公安局报案称,陈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两日后,陈某到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的事实。

  当事人因职务侵占获刑

  银行收大罚单

  庭审之时,控辩双方围绕违法发放贷款罪还是骗取贷款罪展开了辩论。辩护人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建议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

  违法发放贷款罪与骗取贷款罪在量刑上有着显著的区别。据刑法,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可视情节最低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违法发放贷款罪,视情节最低则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终,2019年12月,卢氏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陈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法院认为,虽然其非法占有本单位资金的手段同时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但应当择一重罪定性为职务侵占罪。

  在陈某案进行之时,卢氏农商行于2018年9月29日收到了三门峡银保监分局开出的罚单。处罚显示,卢氏农商行存在关联股东超比例入股。关联企业贷款集中度超比例、贷款管理不到位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违规处置不良资产、内控管理存在严重漏洞导致案件频发等违规行为。

  三门峡银监分局决定对卢氏农商银行罚款170万元,取消王裕粟终身任职资格,取消赵随群5年任职资格,给予肖彦文警告及8万元罚款处罚,取消谢川5年任职资格,给予侯国亮警告及5万元罚款处罚。

  公开报道显示,王裕粟正是卢氏农商行的时任董事长,赵随群为时任行长。肖彦文为时任卢氏农商行监事长,侯国亮为时任副行长,这也与裁判文书中所提供的的信息吻合。这张罚单也意味着,时任卢氏农商行领导班子一起被罚。

  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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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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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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