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六骗温州银行:以贷养贷 尚有140万未归还

2020-04-14 20:28:21 作者:金融法眼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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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从2013年到2015年期间,浙江某男子利用“以贷养贷”的方式,先后六次向温州银行虹桥支行申请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或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从110万元至280万元不等,并最终致使温州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截至公安机关机关立案之日,男子尚欠温州银行140万未归还。

  温州银行缘何在数年间屡次中招?该男子又是如何绕过银行风控体系实施作案?

  以贷养贷

  男子六骗温州银行

  判决书显示,徐某才,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判决书同时披露,2015年11月,徐某才曾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七日,罚款200元。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至2015年5月间,徐某才以乐清市正瑞塑料有限公司的名义,编造该公司虚假的购销合同、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用“以贷养贷”的方式六次向温州银行虹桥支行申请金额为110万元至280万元不等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或银行承兑汇票。

  2015年11月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后,被告人徐某才未支付票款,温州银行扣取其账户担保金及利息1028107.92元,2018年3月30日,担保人彭某归还81000元。截止公安机关机关立案之日,被告人徐某才尚欠温州银行1390892.91元。

  乐清市正瑞塑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塑料、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批发、零售业务。至于徐某才是否和乐清市正瑞塑料公司存在其他关联,目前尚无法考证。

  值得注意的是,天眼查同时披露,乐清市正瑞塑料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处于吊销中。

  造成140万损失未归还

  获刑3年10个月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认为,徐某才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票据承兑,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但被告人徐某才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徐某才已归还部分资金,法院认为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不过,其辩护人提出对徐某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意见不妥,法院最终未予采纳。

  最终,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才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同时,责令被告人徐某才退赔赃款1390892.91元,返还温州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

  关于本案中司法机关的量刑标准, 北京康普律师事务所侯华龙律师表示,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公诉人的观点应当是认为被告人虽认罪认罚,但是由于其量刑范围在3至7年,因此才要超出3年的量刑起点。

  侯华龙指出,控辩双方由于立场不同,才会导致对于量刑有不同的意见。同时,被告人涉案金额将近140万,对金融机构来说,已经远超立案追诉标准,因此该量刑个人认为较合理。

责任编辑:王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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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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