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从南京银行骗购外汇1498万美元 被罚人民币525万

2020-04-08 21:28:25 作者:金融法眼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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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作案手法复杂,涉及多方面金融知识,骗购外汇被看作“高智商”犯罪的一种。

  裁判文书网日前发布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2016年1月20日,朱某福利用上海悉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悉星公司”)的名义,虚构境外贸易往来业务、伪造外贸提单,以办理离岸转手买卖购付汇业务为由,向南京银行上海分行骗购外汇1498万美元。

  外汇到手后,朱某福随即通过悉星公司汇出境外至香港阿贝得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然后转至香港升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498万美元经过朱某福一番腾挪之后,于次日转回悉星公司时变成1508万美元。朱某福从中赚取人民币汇率差价20余万元。

  2019年5月13日,朱某福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退出非法获利人民币25万元。

  法院认为,朱某福虚构贸易背景,骗购国家外汇,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骗购外汇罪。最终,朱某福因犯骗购外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25万元。

  何谓骗购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40条第4项规定,骗购外汇是指以虚假或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欺骗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的行为。

  近年来,骗购外汇的案件开始进入人们视野。2017年1月16日,李某某等五人骗购外汇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系上海首例骗购外汇案件,涉案金额超过2亿美元。

  2017年1月16日,李某某等五人骗购外汇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系上海首例骗购外汇案件,涉案金额超过2亿美元。累计向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购汇28笔,共计美元20,216.81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370.98万元。

  据李某某供述,自己实际控制的上海公司就有十几家,另外在香港还注册了5家离岸公司。其骗汇手法为:首先选择两家离岸公司作为上下家公司、一家上海公司作为转口贸易公司,再向他人购买海运提单原件,伪造购销合同、形式发票等,然后向银行申购外汇。外汇到账后,则通过网上银行操作境外离岸公司账户进行美金购汇人民币,最后使用另一套转口贸易材料将人民币转走。

  正是通过这种手法,李某某累计向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购汇28笔,共计美元20216.81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370.98万元。

  骗购外汇的的手法十分复杂多样,没有公司用来伪造合同、单据,又有人又动起了其它歪脑筋。

  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间,何某汕、林某燕等人采用“批量借壳开户、树形分拆资金、异地网银操纵”的运作模式,利用各自亲友提供的可用以购买外汇的借记卡账户接受金主的购汇资金,再按照当天汇率,拆分为每笔约330000余元人民币汇至非法收集的近2000个招商银行“人头卡”(包含身份证复印件、网银U盾、手机卡、银行卡)账户,随后通过在网上银行虚构出境旅游等事由,利用开户人每年50000美元的用汇额度进行购汇,再将外汇资金转账至各自亲友提供的招商银行香港一卡通账户,最后转入指定的境外账户。

  据报道,何某汕、林某燕等人每完成一笔的购汇行为便可获得人民币2500元至3500元不等的手续费。经审计及统计,被告人何某汕、林某燕等共骗购美元、欧元、港元计9507.9万美元,非法获利人民币474万元。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刘宪权认为,行为人骗购外汇造成的社会危害显而易见,在炒汇谋取暴利的同时,也为他人走私、洗钱、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活动创造了条件。

责任编辑:王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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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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