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启贷审的背后:500万元担保贷款被“瓜分”

2020-03-09 19:41:42 作者:金融法眼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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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边是尚未拿到建设许可文件的建设项目,一边是资金流量较小、偿还能力较差的资金现状。对谭某而言,上述任何一条原因都会成为其贷款筹集建设资金路上绕不过的坎儿。但在一番操作之下,一笔500万元的担保贷款最终发出。县联社、担保公司为何会对这些问题视而不见?

  重启的调查

  不同的结果

  2012年4月1日,郴州某灯饰有限公司(下称“某灯饰”)负责人谭某与郴州市神州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神州广告”)法定代表人周某签订《委托代建合同》,约定由某灯饰为神州广告在郴州市交汇处建设户外LED显示屏。

  合同签订之后,谭某为筹集建设资金,找到自己的同学,即时任桂阳县信用联社(下称“桂阳县联社”)理事长何某提出贷款申请,何某随即安排被告人杨某平具体负责该笔贷款申请的办理,还介绍郴州某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下称“某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杨某平时任桂阳县联社营业部主任,他与其他工作人员组成调查组,对该笔贷款进行调查。但调查发现谭某偿还能力较差,达不到贷款标准,并不能发放贷款。杨某平供述称,在对某灯饰的资金、股权、营业情况等进行第一次调查,发现某灯饰的资金流量较小,谭某股权不多。

  更为重要的是,调查组甚至没有看到这个户外大型LED彩屏的建设许可文件。一位调查组的成员在证词中指出,调查过程中了解了谭某准备建设户外大型LED彩屏的具体位置、某灯饰的经营状况等,并问了谭某建设许可文件的事,但谭某说还在审批中。谭某贷款筹集建设资金眼看是走不通了,但事情却出现了转机。

  裁判文书显示,2012年10月份,何某再次安排调查组进行调查,杨某平与其他调查组成员,在谭某偿还能力没有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出具了《关于谭某申请500万元担保贷款的调查报告》作出谭某符合个人担保贷款条件,贷款用途合理,还款能力有保障,贷款风险较小,同意对谭某发放担保贷款500万元的调查结论。

  第二次针对谭某的调查因何重启?仅相隔5个月做出的两次调查为何会得出不同的结果?

  杨某平在供词中指出,2012年10月份的一天,何某召集他和几位调查组成员,说谭某比较老实,现在经营某灯饰,想做一个LED工程,让他们支持一下,把申请的贷款手续给谭某办好。

  正是何某对老同学出于私心的“支持”,促成了第二次调查的通过。但是在两次考察过程中,LED电子显示屏工程的建设许可资料始终未曾出现的。这一事实,某担保公司也是知晓的,为何又要为谭某担保呢?

  各怀鬼胎

  分获500万元贷款

  原来,某担保公司也有自己的小算盘。因神州广告未取得LED电子显示屏工程的建设许可证,导致工程没有施工建设。某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于是向谭某提出,先将该笔贷款交由某某担保公司使用,谭某将此情况向何某汇报并征得同意后,同意将此款交由某某担保公司使用。张某对谭某的这笔贷款有何安排呢?

  张某在供词中指出,某担保公司之前曾向杨小平借款400万元用于归还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所以在谭某贷款事件中,作为某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张某承诺某担保公司取得谭某这笔贷款后马上归还杨某平的借款。

  杨某平也在供词中承认,在从张某处得知,某担保公司准备用谭某这笔贷款归还所欠的400万元债务后,就利用职务便利加紧催促信贷部同事,让谭某的贷款申请被优先安排上报贷审委员会研究通过,同时安排营业部的工作人员优先做好谭某的贷款申请资料和授信上报,以最快的速度促成这笔贷款的发放。

  2012年11月23日,该笔500万元贷款发放到谭某账户,同日谭某将贷款中的400万元转入杨小平账户,100万元保证金转入某某担保公司张某燕账户。后该笔贷款一直由某某公司使用并归还利息至2014年12月。2013年,被告人杨小平为该笔贷款经手办理了展期手续。案发后截止2019年3月22日,谭某等人陆续归还了全部贷款本金。

  在每个人都打着自己小算盘的情况下,本该互相监督的机制分崩瓦解,偿还能力较差又尚未拿到建设许可文件的谭某最终从桂阳县联社贷来500万元。2013年,被告人杨小平为该笔贷款经手办理了展期手续。案发后截止2019年3月22日,谭某等人陆续归还了全部贷款本金。

  故技重施

  再放贷款1000万元

  2013年,杨某平故技重施,在明知王某已有未归还的贷款,不能继续申请贷款的情况下,仍同意王某虚构贷款理由,以借名贷款的方式进行贷款,并安排工作人员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随后,被告人杨小平及桂阳县信用联社的其他工作人员根据王某提供的虚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股东会决议》等申请贷款资料,经过贷款调查,填写贷款手续,提交审贷会研究通过等程序,以王某1(王某儿子)的名义为王某贷款1000万元。

  湖南信隆担保有限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了担保。贷款发放后,王某没有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而是用该款支付了湖南信隆担保有限公司保证金、担保费,部分工程款及民间借款。2016年6月24日,桂阳县人民政府以土地资产3亿元置换桂阳县信用联社不良贷款,其中包括这笔1000万元贷款。截止目前,湖南信隆担保有限公司、王某1、王某均未归还该笔贷款本金及利息。

  裁判文书显示,2012年4月份至2013年4月份,被告人杨某平在桂阳县联社任营业部主任期间,经手发放了谭某贷款500万元和王某的贷款1000万元。杨小平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最终,杨某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责任编辑:王进和

文章关键词: 担保贷款 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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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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