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小课堂:给疫苗上保险,疫苗责任强制险靠谱吗?

2020-10-20 09:00:32 作者:新浪金融研究院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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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苗责任强制保险落地在即!

  作为抗击病毒最有效的医学手段,疫苗的研发与上市一直都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然而,迄今为止世界上尚无绝对安全的疫苗。每年,全球范围内由于疫苗质量、实施接种误操作、自身异常反应引发的疫苗事故不在少数。同时,由于疫苗事故鉴定难、赔偿少,消费者维权之路也较为艰难。

  为了落实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责任,保障受种者合法权益,近日,国家药监局会同国家卫健委、银保监会组织起草了《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提出,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坚持强制投保、风险防控、信用管理的原则。其保险责任为因疫苗质量问题,造成受种者伤残、死亡的,依法应当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限额方面,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的死亡赔偿金每人不低于50万元。

  强制企业投保

  接种人伤残、死亡可获赔

  所谓疫苗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以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因疫苗质量问题,造成受种者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此处的“疫苗质量问题”,是指疫苗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药品注册标准,影响安全、有效及质量可控的。

  《意见稿》规定,疫苗责任强制保险,须坚持强制投保、风险防控、信用管理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疫苗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疫苗管理法》和本办法规定,投保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同时,鼓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保险公司和相关行业协会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加强疫苗安全管理。

  保险责任范围方面, 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为因疫苗质量问题,造成受种者伤残、死亡的,依法应当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疫苗质量问题给受种者造成人身伤害的,受种者依法向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依法在疫苗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费率条款方面,《意见稿》规定,疫苗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实行行业示范保险条款。疫苗责任强制保险费率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行业协会可以会同疫苗行业协会,拟定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基准费率。与车险类似, 疫苗责任强制保险根据被保险人信用监管等级等情况实行浮动费率。

  死亡赔偿金不低于50万/人

  企业拒绝投保将被暂停疫苗销售

  疫苗出现质量问题,保险公司能赔多少?

  《意见稿》提出,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最低责任限额。死亡赔偿金每人不低于50万元,伤残赔偿金根据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确定。此外,鼓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购买更高责任限额的保险保障。

  在保险金给付方面,《意见稿》规定,如果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怠于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受种者也可以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经核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责任限额内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必要的费用。

  保险公司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相关证明、资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对损害责任认定较为清晰的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应当积极预付赔款,加快理赔进度。

  由于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具有强制性原则,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若未按照规定投保或者续保,将被暂停相关疫苗的上市销售,并责令限期投保或者续保。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投保或者续保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后,相关疫苗方可继续上市销售。《意见稿》提出,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企业,按照《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予以处罚。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四种情形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不过,《意见稿》同时规定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情形,包括:

  (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以及其他不属于疫苗质量问题的情形;

  (二)因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其委托储存运输的单位以外的其他第三方原因导致疫苗出现质量问题的;

  (三)因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导致疫苗出现质量问题的;

  (四)预防接种事故。

  同时,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疫苗研制基本情况和有关风险情况。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上市后研究发现疫苗风险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对因风险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在信息披露方面,《意见稿》提出,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按照规定在其网站上及时公开投保疫苗责任强制保险情况。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有关疫苗监管、疫苗责任强制保险投保、疫苗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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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缘成

文章关键词: 新冠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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