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华
本网讯 9月21日,曲靖供电局邀请曲靖市计委、经贸委和各企业自备电厂负责人召开座谈会,对企业自备电厂相关收费事宜作了说明。
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决定规范企业自备电厂有关价格、收费政策,各地要按
省统一标准向自备电厂(含水、火电)征收三峡建设基金、农网还贷基金。云南省自备电厂两项基金由所在地电网公司代收,属省电网范围内的由云南电网公司所属供电单位代收,属省电网范围以外的市县独立电网范围内的由当地供电单位代收,同时,自备电厂要向接网的电网公司交纳系统备用费。向企业自备电厂征收基金的范围为:除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发电)、热电联产自备电厂之外,其余企业自备电厂的自发自供电量均应按省统一规定标准征收三峡建设基金(0.004元/千瓦时)、农网还贷基金(0.02元/千瓦时)。对按国家政策规定免征三峡基金、农网还贷基金的化肥生产等企业,其拥有的自备电厂不缴纳上述两项基金。应急备用柴油发电机组与企业自备电厂性质不同,也不缴纳两项基金。与电网连接的所有企业自备电厂(含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电厂)均应向接网的电网公司支付系统备用费。其标准暂参照云南电网现行大工业电力用户基本电价中的变压器容量标准执行,即每月每千伏安(每千瓦)20元。
会议要求各自备电厂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的各项工作,确保文件执行的准确到位。(苏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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