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欧盟(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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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1日 18:50 新浪财经 | ||||||||
(四)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1、食品安全保障法律体系繁杂 近年来,欧盟频频发布新的或修改现有的关于食品安全的政策和相关技术法规,其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日益繁杂,客观上为第三国向欧盟出口食品设置了苛刻的壁垒。
(1)转基因食品标签的新规定 从2004年4月18日起,欧盟开始执行有关转基因食品标签的新规定。这项规定是世界上同类规定中最为严格的,它要求凡含有转基因成分超过0.9%的食品都要贴上相关标签,以确保消费者有充分的知情权。该项规定同样适用于饲料和动物食品。规定确立了备案制度,要求能跟踪转基因产品的来龙去脉,并要求将产品的产地、成分和去向等资料保存5年。目前,对于转基因食品,国际无通行标准,中方希望该规定对相关产品的国际贸易不构成障碍。 (2)《致敏性食品标签指令》的修订 根据欧盟《致敏性食品标签指令》(2003/89/EC),所有欧盟成员国从2005年11月25日起禁止销售不符合标签规定的产品,食品销售商须在产品标签上列出所有成分。为实施这一指令的要求,2004年3月,欧盟决定进一步修订《致敏性食品标签指令》,要求食品标签必须列出多种致敏成分。该指令还列出包括含麸质谷物、鱼、甲壳动物、蛋、花生、大豆、奶及奶类产品(包括乳糖)、果仁、芹菜、芥末、芝麻及亚硫酸盐等12种可引起过敏反应的食品成分,这些成分必须在食品标签中列明。欧盟此决定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他国家对欧盟的农产品出口。 (3)关于禁止生产和销售四种农药法规草案 2004年欧盟出台法规草案,禁止生产和销售二甲基苯酚、二氯酚、咪草酯、春雷霉素及多抗霉素四种农药,该法规将于2005年5月31日生效。欧盟规定将以上四种农药从欧盟植物保护产品的许可清单中撤销。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欧盟各成员国必须撤销对含这些活性物质产品的全部许可。但欧盟委员会将允许少数成员国在特定农作物上再使用3年。这些活性物质在指定成员国用于指定农作物的使用许可必须于2007年6月30日前撤销,库存最迟要在2007年12月31日前处理完毕。 以上4种农药用于谷类、柑橘、葫芦、梨、苹果、草莓、葡萄干、浆果、棉花、烟草等作物,部分在中国较为常用,因此,中国对欧盟的农产品出口将受到较大影响。 2、药物残留限量标准 2003年欧委会公布了再次提高谷类食品中黄曲霉毒素含量标准的法规草案。该草案规定总黄曲霉毒素最大残留限量为10微克/千克,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规定的最大残留限量为15微克/千克,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最大残留限量为20微克/千克。欧盟所拟实施标准远远严于国际标准。 3、对中国动物源性产品进口禁令问题 欧盟规定,食品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氯霉素。2002年1月,欧盟以从中国进口的部分动物源性食品中含有氯霉素残留和中国农药残留体系未达到其要求为由,全面禁止从中国进口动物源性产品(肠衣和公海捕获直接运抵欧盟市场的鱼类产品除外)。欧盟全面禁止从中国进口动物源性产品的做法缺乏科学的事实依据,扩大了受限产品范围,影响了中国10多亿美元产品对欧盟的出口。 经中欧双方多次交涉与磋商,2004年7月,欧委会驻中国代表团在北京宣布,欧盟成员国批准虾、养殖鱼类、蜂蜜、蜂王浆、兔肉和其他一些动物源性产品由中国向欧盟的出口。出口商的产品将由中国食品安全机构检验,符合欧盟食品安全标准的每批次交验货物都将获发证明。 欧盟《官方公报》于2004年8月正式颁布了欧委会第2002/994/EC号决定,决定自2004年8月31日起正式解除对中国输欧部分动物源性产品的禁令。解禁产品主要包括虾类(养殖虾、小龙虾等)、肠衣、兔肉、蜂蜜、蜂王浆等。但由于2004年初中国爆发了禽流感,欧盟此次没有对禽肉解禁。2004年9月,欧委会宣布,鉴于在某些亚洲国家仍有禽流感发生,亚洲禽流感疫情尚不明朗,欧委会决定把对10个亚洲国家(包括中国)的禽产品进口禁令的截止日期由2004年12月15日延长到2005年3月31日。2005年1月,欧委会又将禁令延长至2005年9月30日。中方希望欧盟能够尽早全面解除禁令。 (五)贸易救济措施 1、贸易救济措施随扩盟自动延伸 按照《入盟条约》,2004年5月欧盟扩盟后,欧盟现行的贸易救济法规适用于全部25个成员,10个新成员国的原有相关法规失效。欧盟与贸易救济措施相关的机构,如欧盟理事会、欧委会、咨询委员会等的组成结构会发生变化,新成员国在贸易领域的利益对欧盟未来的贸易救济措施政策和具体执行会产生影响。 扩盟后,欧盟原15个成员国已实行的贸易措施自动适用到欧盟25国,在2004年5月1日前发起的调查仍以原15个成员国的数据为依据,但结果适用于欧盟25国。同时,欧盟对反倾销商品不设过渡期,以商品的进口报关日期为准,涉案产品在2004年5月1日以后进入波兰等新成员国就需要交纳反倾销税。《入盟条约》还为新成员国规定了过渡性的保障措施实施办法,即入盟后三年内,当国内某一产业遭致严重损害并且有可能持续下去,或可能对该产业造成严重损害威胁时,允许新成员国向欧盟申请采取紧急救济措施。同时,为平衡新成员国与原成员国的利益,欧盟也允许原有成员国在此期间内申请针对新成员国采取紧急救济措施。 欧盟以扩盟未实质性地改变贸易救济措施的存在基础为由,除了对极少数案件愿意主动复审外,其他案件都要求第三国企业自行提出复审请求,明显加大了应诉企业的成本。此次扩盟主动复审中,中国仅彩电和硅铁两项产品获得主动复审,其余案件均维持原裁定。近年来,中国产品是欧盟贸易救济措施的最大目标之一。欧盟此举严重损害了中国企业利益,对中国出口商多年来在欧盟10个新成员国建立的贸易渠道产生了破坏性的作用,甚至会将一些产品从10个新成员国排除出去。同时,欧盟还以缺乏WTO的相关法规依据为由,拒绝将贸易救济措施自动延伸纳入欧盟扩盟补偿框架。 2、反倾销措施 (1)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急剧增加 2004年扩盟后,欧盟频频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4年,欧盟针对中国产品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9起,大大高于2003年的3起,占欧盟当年立案数量的31%。 (2)继续拒绝给予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目前,欧盟在审理反倾销个案时仍坚持对中国企业适用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推定,如在草柑磷反倾销案审理中,以国家干预企业等为由,拒绝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待遇。在手动液压搬运车反倾销案审理中,欧盟以中国应诉企业未执行欧盟单方认定的国际会计标准为由,拒绝给予市场经济待遇。 继2003年5月中国向欧盟正式提出进行有关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 谈判后,中国多次向欧盟提交相关信息,供欧委会进行技术评估。2004年6月,欧委会在其初步技术评估报告中,以中国不符合其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五条标准”中的四条为由,拒绝给予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中方希望双方通过工作组磋商方式进行交流,以推动这一问题尽早解决。 (3)分别裁决与替代国 在审理反倾销案件时,欧盟根据中国出口商的申请,决定是否采取分别裁决的方式确定单独税率,并制定了相应的五条评判标准。欧盟在第1972/2002号规则中,正式将反倾销案中给予企业分别裁决的五条标准纳入法律中。 1998年欧盟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去除,但并不自动赋予市场经济待遇,而是允许企业提出个案申请。从1999年欧盟对中国企业实施个案申请制度至2004年底,中国有57家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目前,在计算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正常价值时,欧委会选用一个属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生产类似产品的替代国的有关成本和售价作为基础。替代国与涉案出口国生产状况不可能一样,且涉案企业在欧委会反倾销调查程序启动后10天内须对欧委会提供的替代国的选择进行评议或建议选择另一替代国。由于时间有限和选择复杂,替代国计算方法的采用为人为地提高反倾销税率提供了可能。 3、柑橘罐头保障措施 2004年4月8日,欧委会发布第658/2004号决定,对进口柑橘罐头做出保障措施终裁。欧委会认为,欧盟此前采取的临时保障措施(2003年11月9日-2004年4月10日)不足以在短期内减少进口产品的数量。因此,欧盟决定自2004年5月1日起对罐装柑橘罐头实施关税配额限制。 欧盟表示,将以1999-2000年以及2001-2002年期间中国对欧盟的出口量为依据,给中国分配特别关税配额。 欧盟对从中国进口的柑橘罐头实行特别关税配额管理的做法对相关企业所造成的影响不容忽视,中方对此做法与WTO有关规则的一致性表示关注。 4、中欧焦炭贸易磨擦 1999年,欧盟曾对自中国进口的焦炭实施反倾销措施,拒绝承认中国应诉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对自中国进口焦炭征收每吨32.6欧元的反倾销税。2004 年3月该案临时中止,但并未撤销。 自2002年下半年以来,随着全球范围内钢铁工业的发展,各种原料供应日趋紧张,作为全球焦炭的最大生产国和出口国,中国政府为了保证国内冶金行业的需要,加大了对中国资源性商品的出口总量控制。对此,欧盟认为中国焦炭出口限制的政策,影响了欧盟钢铁企业的正常原材料供应,2004年5月欧盟要求中国取消对焦炭出口的控制,并要求将中国国内销售价格作为出口价格的标尺。 中方认为,当市场不景气时,欧盟对自中国进口焦炭采取反倾销措施;当欧盟内相关产品供不应求时,欧盟又要求中国取消焦炭出口控制措施。中方对欧盟针对同一产品适用双重标准的做法表示关注。 (六)补贴 欧盟利用各种原因给予欧盟内某些行业高额补贴,使欧盟外同类产品长期处于竞争劣势。欧盟共同农业政策自实施以来就对世界农产品市场造成扭曲,恶化了国际农产品市场环境,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农业利益。虽然欧盟不断对其共同农业政策进行调整,但2003年通过的共同农业政策改革方案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其对国际农产品市场造成扭曲的现状。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农业将继续受欧盟高补贴的影响。 (七)出口限制措施 过去15年间,欧盟依据其有关出口管制的法律法规,将中国列入武器禁运国之一。2003年12月欧盟布鲁塞尔首脑会议正式决定将解除对华军售禁令纳入欧盟的议事日程。2004年12月8日,中国与欧盟领导人在海牙举行第七次会晤后发表的《第七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声明》第七条指出:“欧方确认,欧盟有解除禁令的政治意愿,并将为此继续努力。”欧盟称,在2005年6月前,对华军售“有可能”解禁。 中方认为,欧盟在出口管制方面存在的对中国的歧视性做法,妨碍了双边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中方欢迎欧盟就该问题所表达的政治意愿,希望欧盟尽快解除针对中国的武器出口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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