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欧盟(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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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1日 18:50 新浪财经 | ||||||||
(四)贸易投资管理部门 目前,欧盟制定共同贸易政策(包括对外开展贸易协定谈判)时,首先需由欧委会提出相关建议,并经咨询133条款委员会后,再由欧盟理事会(有时需与欧洲议会共同)作出决定。在欧委会内部制定共同贸易政策时,由贸易总司会同成员国政府所指定的部门或专家共同工作,同时也征询有关方面的意见,特别是欧盟工商界及相关中介组织等利益方的意见。
1、欧盟部长理事会 欧盟部长理事会,是欧盟共同贸易政策的决策机构,简称欧盟理事会。欧盟理事会根据一定的表决程序,决定采取某项政策,决定与第三国进行贸易协定谈判,批准某项协定,向欧委会发出谈判指令,为欧委会设定谈判目标等。在对外谈判过程中,欧委会应通过133条款委员会向成员国通报情况并进行咨询,但欧盟理事会掌握最后决定权,且该项权利不得由其他机构代为行使。 欧盟理事会在作出某项决定时,通常应遵循“有效多数”原则,在特定情况下适用“协商一致”原则。从2004年11月1日起,欧盟理事会开始采用《尼斯条约》中规定的新版“有效多数”表决机制,即总票数为321票,有效多数为232票并且能够代表一半以上的成员国。正在成员国表决过程中的《欧盟宪法条约》对此机制有所更新,规定通过决定只需得到55%的理事会成员(这些成员需来自至少15个成员国并代表65%以上的欧盟人口)的赞同。但是,如果要否决欧盟委员会或欧盟外交部长的提案,则需要有72%的理事会成员(代表65%以上的欧盟人口)的反对。 2、欧洲议会 《欧共体条约》规定,在贸易协定的谈判过程中,欧委会应就有关问题咨询欧洲议会。在日常工作中,欧委会通常向议会通报有关贸易事务。对某些特定的贸易法规的制定,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共享决定权。 《欧盟宪法条约》的共同贸易政策部分中,欧洲议会的权力大幅提升。首先,在共同贸易政策领域的法律制定过程中,欧洲议会享有与欧盟理事会同等的权力,两者都可以修改法案或否决法案。其次,在所有对外贸易协定谈判时,欧委会也必须定期向欧洲议会报告,所达成的协定也全都需要经过欧洲议会的批准。 3、欧盟委员会 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的政策执行机构,简称欧委会。《欧共体条约》第133条规定,欧委会在贸易方面的主要职能是:执行欧盟理事会的决定;为实施共同贸易政策向欧盟理事会提出建议;就对外谈判方案提出建议;在欧盟理事会的授权和指令规定的范围内与贸易伙伴进行贸易协定谈判等。在某些领域,欧委会拥有自己的决定权,如发布反倾销规则和决定等。 欧委会具体负责欧盟共同贸易政策实施和管理的部门为贸易总司。 4、133条款委员会 133条款委员会是指依据《欧共体条约》第133条,由欧盟成员国代表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其作用是为制定欧盟共同贸易政策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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