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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欧盟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1日 18:50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布2005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以下为该报告欧盟部分。

  一、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2004年欧盟扩大为25国后,成为中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同时也是中国的第四大外资来源地;中国则是欧盟的第二大贸易伙伴(仅次于美国)。据中国海关统计,2004年中国和欧盟(25国)双边贸易总额为1772.9亿美元,同比增长33.6%。其中,中国对欧盟出口1071.6亿美
元,同比增长36.9%;自欧盟进口701.2亿美元,同比增长28.8%。中国顺差370.4亿美元。中国对欧盟出口的主要产品为电器及电子产品、机械、毛纺、针织产品、玩具、家具、皮具、箱包、塑料、鞋类、焦炭、钢铁制品、有机化学品等。自欧盟进口的主要产品为机械、电器及电子产品、汽车及其零部件、飞机、光学、照相、医疗等设备、塑料、有机化学品、钢铁欧盟规定,第三国的食品和动物必须经过欧盟指定的边境检查站的检验才能

  进入欧盟市场。2004年3月,欧委会批准了新成员国的22个边境检查站,认可其符合欧盟标准。为了满足扩盟后的需要,欧委会预计将批准更多的边境检查站,使新成员国的边境检查站总数达到37个。

  制品、铜及其制品等。德国、荷兰、英国、法国和意大利是中国在欧盟内的主要贸易伙伴。2004年,中国与上述5个国家的贸易额约占中国与欧盟双边贸易总额的72.4%。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中国公司在欧盟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6.5亿美元,新签合同额6.1亿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额8805万美元,新签合同额8854万美元。自1976年以来,中国公司在欧盟累计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21亿美元,签订合同额27.2亿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额8.6亿美元,签订合同额10.5亿美元。

  2004年,经中国商务部核准或备案,中国在欧盟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61家,中方协议投资额8911万美元。截至2004年底,中国在欧盟累计投资设立非金融类企业595家,中方协议投资总额8.0亿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欧盟对华投资项目2423个,同比增长16.8%;合同金额83.6亿美元,同比增长42.8%;实际使用金额42.4亿美元,同比增长7.9%。截至2004年底,欧盟累计对华直接投资项目18581个,合同金额743亿美元,实际投入421.1亿美元。

  二、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

  自20世纪50年代,欧共体开始了经济一体化进程。1968年7月1日,欧共体实现了关税同盟,1993年欧共体基本建立了欧洲统一大市场。1999年1月1日,欧洲单一货币正式启动,标志着欧共体经济货币联盟的建立。在50多年的一体化进程中,欧盟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共同政策,其中,与贸易密切相关的主要有:共同贸易政策、共同农业政策、共同渔业政策和共同消费者保护政策。

  以2003年4月16日欧盟雅典峰会签署《入盟条约》为标志,欧盟完成了历时5年的新一轮扩盟谈判。2004年5月1日,塞浦路斯、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等10个国家正式加入欧盟,欧盟成员扩大为25国。

  (一)贸易投资法律体系

  1、与贸易有关的主要法律

  《欧共体条约》第133条是欧盟实施共同贸易政策的法律依据。该条规定,共同贸易政策应该建立在各项统一原则的基础上,主要涉及关税税率的修改、关税和贸易协定的缔结、统一贸易自由化措施、出口政策和保护措施的实施。《尼斯条约》将共同贸易政策的范围扩大到服务、知识产权和投资领域。

  《申根协定》的实施极大方便了人员、货物、资金和服务在欧盟内部的自由流动。截至2004年,该协定共有25个成员国,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希腊、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和瑞典等13个欧盟老成员国以及挪威和冰岛两国;10个新欧盟成员国也参加了申根协定,自2006年以后,将根据各国实际情况具体实施。

  根据入盟承诺,新成员国自入盟之日起必须废止其与欧盟成员以外第三方国家、地区之间签署的双边贸易协定,同时履行此前欧盟签署的所有双边和区域性协定。欧盟的共同贸易政策由欧盟理事会通过“有效多数”或“协商一致”表决作出决定,由欧盟委员会实施。

  2、与投资有关的主要法律

  根据《欧共体条约》的规定,欧盟投资政策决定权由各成员国掌握,在不违背有关条约和欧盟法律的前提下,各成员国可根据情况制定各自的投资管理政策法律。

  (二)贸易管理制度

  1、关税制度

  欧盟实行共同关税政策,执行统一的关税税率和管理制度。1992年,欧盟理事会制定的《关于建立欧盟海关法典的第(EEC)2913/92号规则》,对共同海关税则(包括商品分类目录、协定关税率、优惠关税税率以及普惠制等)、原产地规则以及海关估价等作了统一规定。目前,欧盟的平均关税水平维持在6.5%,农产品平均关税水平为16.5%,非农产品平均关税为4.1%;从价税和非从价税分别占90%和10%;税率为10%以下的产品占总税号的82%,其中,零税率产品占总税号的27%。扩盟后,除了匈牙利和马耳他遵循过渡性安排外,其他新成员国自加入之日起即执行统一对外关税。总体上,10个新成员国按贸易量加权的平均关税水平将从9%降至4%。

  2、进口管理制度

  1994年制定的《关于对进口实施共同原则的第(EC)3285/94号规则》和《关于对某些第三国实施共同进口原则的第(EC)519/94号规则》,是欧盟实施进口管理的法律依据。欧盟实行统一进口配额管理制度,并制定相关进口配额分配办法、进口许可证的管理原则以及管理中的行政决定程序等。新成员加盟之日起,各国原有的进口配额管理、进口许可证制度同时终止。

  (1)进口配额分配

  欧盟将进口商分为传统进口商和新进口商。进口配额主要按照以下3种方式分配:优先考虑传统进口商;按申请先后次序分配,先来先领;按比例分配。以上3种分配方法由欧盟视具体情况选用。如以上方法均不适用,欧盟还可以按规定程序采取特殊的管理措施。

  欧盟为保护其农业生产,共对89项农产品实施关税配额制度。欧盟对纺织和服装制品所实施的关税配额于2005年1月1日取消。

  (2)进口许可证

  为实施贸易监督,管理贸易数量,欧盟建立了许可证制度,并与配额结合运用。目前实施许可证的商品包括:来自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部分农产品,如谷物、大米、牛肉、羊肉、牛奶及其制品、糖、加工水果和蔬菜、香蕉、植物油、种子、葡萄酒等。

  (3)进口登记

  欧盟对一些国家的部分进口产品,通过办理进口登记手续,实行进口监督。。目前,欧盟对20类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实行进口监督,这些产品是:食品制剂、氯化铵、多元醇、柠檬酸、四环素及其衍生物、氯霉素、碱性燃料及其制剂、还原燃料及其制剂、烟花、聚乙烯醇、手套、鞋类、装饰瓷器、部分玻璃制品、含量低于99.99%的未熔合锌、汽车用收音机、自行车、玩具、扑克牌、扫帚和刷子。

  (4)纺织品进口管理

  2003年1月28日,欧盟理事会公布第(EC)138/2003号规则,专门规定了适用于中国的特殊保障措施条款,其中包括双边磋商及可能采取的具体进口限制措施等内容。

  为符合10个新成员国入盟后的贸易情况,2004年3月17日欧盟理事会公布了第487/2004号条例,增加了2004年5月1日后进口的纺织品配额数量。 2004年12月13日,欧盟理事会通过条例,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欧盟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纺织品和服装实施的210项配额全数取消。2005年1月1日前付运的纺织品及服装产品,即使于该日之后向欧盟成员国海关当局呈报,仍受2004年配额限制。

  (5)农产品进口管理

  欧盟对部分产品实施进口数量限制。《关于实施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所需采取措施的第(EC)974/95号规则》和《关于某些加工农产品贸易安排的第(EC)3448/93号规则》等,是欧盟在农产品进口贸易领域的主要法规。

  (6)边境检查管理

  3、出口管理制度

  《关于实施共同出口原则的第(EEC)2603/1969号规则》和《关于文化产品出口的第(EEC)3911/1992号规则》,是欧盟实施出口贸易管理的法律依据。欧盟仅对少数产品实施出口管理措施。

  对部分涉及核扩散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等领域的产品和技术,欧盟实行出口许可制度和最终用户监督制度。近年来,欧盟关于军民两用品出口管制的规定出现较大变化。根据2000年6月22日公布的《关于建立两用产品及技术出口控制体系的第(EC)1334/2000号规则》,欧盟加强了对软件、技术等无形产品和对以电子媒体、传真和电话等“非人工方式”进行传输、转让等出口行为的控制。同时,出口审批从产品本身延伸到产品零备件供应、维修服务及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该规则仍将中国列为欧盟武器禁运国之一,凡涉及军事用途的向中国出口产品均受到严格控制,基本上禁止出口。

  4、普惠制

  欧盟的普惠制每10年调整一次,现行普惠制将于2005年年底到期。欧盟委员会于2004年10月宣布,欧盟将对现行的普惠制进行改革。根据改革方案,欧盟普惠制下的分类将由目前的5个减为3个。新的分类包括一般普惠制、针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普惠制和旨在帮助竞争力低弱国家的附加普惠制。新的普惠制方案还对“毕业条款”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一条款,普惠制受益国任何一种产品如果在欧盟的市场份额超过15%,就将失去普惠制待遇。而纺织品和服装的“毕业门槛”更低,为12.5%。根据改革方案,包括中国、印度在内的一些受惠国从2006年起将失去纺织品和服装的优惠关税待遇。

  自入盟之日起,欧盟10个新成员国执行统一的欧盟普惠制方案。在新成员国中原来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的仅有波兰、捷克和斯洛伐克3国。欧盟扩大后,所有成员国都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

  5、贸易救济措施

  欧盟贸易救济领域的立法主要有:《关于保护欧盟产业免受第三国倾销进口的第(EC)384/1996号规则》、 《关于保护欧盟产业免受第三国补贴进口的第(EC)2026/1997号规则》和《关于对进口实施共同原则的第(EC)3285/94号规则》(即保障措施规则)等。

  欧盟理事会在2003年3月颁布了《欧盟第(EC)427/2003号规则》,即《关于过渡期中国特定产品保障机制及修改〈欧盟第(EC)519/94号规则〉的规则》。该规则对中国进口产品导致的市场扰乱和重大贸易转移的确定、开展相关调查、磋商以及针对特定产品采取保障措施等作了具体规定。

  2004年3月,欧盟理事会发布修改后的欧盟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则(第461/2004/EC号规则)。新规则降低了反倾销、反补贴立案的标准,并缩短了对其他国家进行反倾销以及反补贴调查的期限。欧盟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由欧委会负责进行,调查结果将提交给欧盟理事会通过。按照原有的规则,欧委会的提议必须得到欧盟理事会半数以上的支持才能生效,欧盟理事会内部投票弃权实际上意味着对提案的否决。新规则规定:欧委会的提议只有遭到欧盟理事会半数以上明确反对才能被否决,否则将自动生效。过去,欧盟理事会对欧委会提案在三个月内没有作出处理即意味着否决,新规则明确规定,理事会一个月内没有表态即自动获得通过。新规则还对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以及复审的时间作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

  自2004年5月1日起,原欧盟15国实行的贸易救济法规全部适用于10个新成员国,这些国家原有的相关法规终止执行。同时,欧盟正在实施的针对第三方国家或地区的贸易救济措施自动适用于10个新成员国,各国在入盟前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已告终止。在2004年5月1日前,欧盟发起的贸易救济措施调查,仍以原15个成员国的数据为准,但结果适用于欧盟25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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