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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并购重组高峰论坛10月28日(下午)(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 14:12 新浪财经
胡汝银:下午我介绍一下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这个办法是新办法,一共是十章,九十条,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去年10月份的时候通过了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它主要是以证券法第四章来细化和完善上市公司的操作,实现程序公正,另外一个体现了推进并购市场,第三个方面是完善中介公司的法律顾问,过去市场并购有很多贪污公司的事情。操纵股价的事情,在新的办法里面都做了比较多的规则和禁止。其实过去大部分并购不是创造价值,而是毁灭价值。通常并购成功的概率是40%以下,因此怎么样来保证收购主体有能力收购,收购了之后能够把公司搞好,同时在操作过程中间胡来,这是新办法基本的原则,另外它与最近几年的上市公司并购的实践为经验的,我们并购的办法和国际上人员成本、收购、并购的条例是接轨的。和香港的上市公司并购的条例也都是一脉相承的。另外是它带有很多中国的特色,在中国并购市场上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它做了很多限制,有很多很具体的措施,另外从目前来讲这个法案监管比较严,这些是和我们当前的情况比较温和的,因为我们整个市场就是运作的规范化、水平化。我刚才讲以证券法里面的第四章为基础,新的证券法里面一个是扩大了收购的方式。包括协议收购、一些其他方式,包括中国特有的,比如说行政发展,比如说法院的裁决,另外一些增加了有关一致的规定,我们把收购严重。它是规避了那样一个监管的问题,还有在这个过程中间有很多人是借关联账户来获取公司股价猛涨以后的投资收益。在这里存在着一系列不规范的行为,第三个是允许收购人按比例收购。这个是以前没有的,同时比例收购是体现了所有的公司待遇平等的原则,第四个方面强化的公共股东利益的保护,在证券法里面确立一个最好价格规则。最好价格规则就是对所有的受要约人一视同仁,所谓反向强制,超过了公司上市的股权比例,在这种情况之下,根据香港的一些规定强制要也收购,在当时的情况下,我作为一个小股东没有接受他的要约。我们也被它收购了,公司也要退市了,我是个小股东,可能我的利益会受到收购人的损害,可能在这种之下就为小股东提出了推出的渠道,这实际上我们公司法里面也有相应的规定。公司法80%修改的内容是什么?上交所提供的,尤其是很多东西都是我们研究的问题,我们做调研的时候发现有很多公司当了小股东以后,大股东欺负他,他想退出没办法退出。所以在我们新的办法里面,上市公司的办法里面,公司法里面内容进一步扩大了。 另外对假借收购方式操纵市场,借收购来炒作股票,特别是有些涨价,乱炒作股票,这些人乱来,跟上市公司串谋,制造一些题材。在这一点上面新的制度办法跟新的证券法有非常详细的规定,另外以前老的证券法里面讲持有股票的时间规定为6个月,现在改为12个月,保证这个公司被收购以后能够稳定、可持续地发展。新办法的特别之处主要是三个方面,一个是部分要有收购。第二个引入了财务顾问制度。第三个就是市场主体资源曾经介入他们的实力,这个也是我们过去几年来面临的一些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 新办法里边对什么叫收购做了一个定义,你可以通过股份的方式来进行收购,股份是两种方式,一种是二级市场的交易,包括协议都在里头,通过加以方式,协议收购可以是非交易的形式,也可以是交易的形式。总的来讲有这么一个过户的行为。我们现在交易方式是多种方式的,既有竞价交易,也有大众交易。当然还有其他一些办法,非交易方式包括我刚才讲的行政划拨,或者是行政上变更,发运上裁定的方式,除了直接方式,还有间接方式,通过投资协议,包括托管等等,投资关系、还有其他一些安排的途径来进行收购。收购人把它的利益扩大了,不仅是主要的、看得见的人,跟他采取一致行动的人也是作为收购人的利害人之一。新的收购办法里面大家注意到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去收购公司,以前没有规定的,在美国的成熟证券市场也没有这个规定,因为它的监管比较严格,它的股东也可能是真正的股东,运作是比较到位的。在我们中国目前的情况下,信息转轨下的市场有什么样的问题,在这里面为了保证收购是一个创造价值的过程,因此收购有五种不能收购上市公司。比如说收购人欠了人家一屁股债,而且赖帐不还的,比如说过去有不良的诚信记录的等等,包括这里面讲的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景。比如说你收购人根据新的公司法,自然人也可以开办公司,一个公司可以是单一的股东,因此在这种情况之下可能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另外,过去有犯罪记录的人,还有过去干的那个公司破产了、不行了,证明他的管理能力不行了,还有其他的一些清偿债务等等方面有不良记录的人,这是并购失败。 再一个并购主体的资格规定是避免并购失败的因素之一,我们国家的并购失败把它概括为十个方面的原因,像在公司战略不当,像科隆如果是一个干事的公司,假定像上午李肃讲的那样。你做这些事情两年以后做趋势是最好的,但是你走了可能就不行了,后续的资金链可能就断裂了,就不行了。这个东西实际上是很重要的,还有比如说文化冲突的问题,调查不充分,像TCL在国外收购,大家注意到TCL有两点是做得比较糟糕的,第一点他在国外收购的时候没有发现汤姆斯公司有那么多债务。 第二点,他没有研究欧国公司,美国有很多收购之后整合的,所以公司合并以后要裁员,在美国历史上是有革命传统的国家,所以他的工会也强大,很难解雇人,不是像中国这样,我们中国劳动力保护是比较差的,你随便解雇一个人都是可以的,在法国发现裁减人员很难。所以它的问题是禁止调查,还有就是并购定价过高,像国内很多公司也都是这样。并购以后的整合能力不足,或者是整合的障碍比较高,还有就是收购人实力不足,像科隆也是这样一个例子,你能够干某些事情,心太大了,你做了十件事情,可能自己根本支撑不了。做了很多事情以后战线不是太长了,所以就铤而走险,因为有很多公司拿到香港去,香港的破产机制非常严格,你一个公司有一千个亿的资产,你只要有一百个亿没有还给银行,银行都可以起诉你来进行清算,所以你怎么保证你的资金链不出现断裂是非常重要的。国内很多公司都是这样的,你比如说像科隆,科隆也是心比天高,太急,另外一个是他的战线面铺得超过了他资金的能力。像刚才讲的后面几大原因都是新的收购办法里面要加以阻止的。 那么除了这些还有其他的一些规则,比如说被收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再滥用私自的权利来侵害被收购公司的合法权益。我们大家没有注意到像科隆,科隆到头去分析有人就说顾守珍,郎咸平说他很糟糕。顾守珍有一个材料正式他是被(郑)给蒙了一下,科隆收购的时候已经是一个空头公司了。大股东已经把它瓜分掉了,河南有一个公司也是被股东掏得差不多了。到外地蒙了一个民营企业来了,地方政府当初收购的时候跟他有承诺,过了一两年以后政府的承诺没有兑现。收购人就想退出来,退出来钱不也拿出来了吗?地方政府采取非常手段说他把资金转移了,他讲得也道理,但是前面的故事其他人不知道,你们看国内很多公司收购,背后都有很多股东鲜为人知的故事。这里面既有收购人的问题也有被收购人背后的大股东胡来的问题。包括地方政府是大股东、他胡来。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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