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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资千万 栽了聪明老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 06:54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近期,梓潼法院一审判决,四川夏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王元春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45万元,财务部经理易金旭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罚金30万元。

  剥离资产 转移债务

  公诉机关指控,1995年4月,绵阳北川县电力公司与该县苦竹坝水电厂合并成立了国企北川县电力总公司(下称北电),被告人王元春任北电负责人。

  1996年10月,北电将下属的苦竹坝发电厂铁合金分厂、沙坝电冶厂从北电分离出去,成立了绵阳禹发铁合金厂(下称铁合金厂)。分离铁合金厂时,北电财务部负责人易金旭在王元春授意下与北川农行协商,将北电在北川农行1131万元贷款划到铁合金厂,由铁合金厂偿还该笔贷款。

  1996年10月,铁合金厂向法院申请破产。11月,法院裁定铁合金厂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北川农行将这1131万贷款进行了债权申报,并被作为一般债权按比例得到清偿。至此,北电1131万贷款债务全部消灭。

  瞒天过海 暗藏千余万 

  公诉机关指控,1997年10月北电改制。进行资产评估时,王元春指示易金旭以农行不认可划出的1131万元贷款由铁合金厂承担为由,多列1131万元债务进行申报、评估,致使评估价格低于实际资产值。此后,北电改制成立了股份制企业四川省夏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夏电)。王元春任董事长、总经理,易金旭任财务负责人

  1999年9月,夏电收购了铁合金厂全部资产,并再次将铁合金厂1131万元农行贷款并入夏电账上。此后,王元春又授意易金旭将虚增的1131万元债务转到账外。2000年至2002年,王、易二人以归还银行贷款为名,将1061万元从夏电转出,其中179.9万余元用于转增夏电股东股权,457.8万余元用于支付持股会全体持股人应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剩下的423万余元用于超股权兑付。

  案发后,侦察机关从王元春处追缴现金261万元及房产一处,从易金旭处追缴现金73万元,从肖某等处追缴现金287万元。

  销毁账簿 涉及金额1.7亿 

  公诉机关指控,为毁灭证据,王元春多次从夏电财务人员处索要夏电1999年至2002年会计资料,并将部分资料留存并销毁。2003年9月初,王元春主动到绵阳市检察院,交代了他销毁会计资料的事实。经查王元春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高达1.7亿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元春、易金旭身为北电主管人员和财务负责人,利用企业改制,采取欺骗手段隐瞒国有资产1131万元,又设法将其中1061万元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王元春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账簿罪。

  罗文 实习记者 李凌鹏 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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