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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期股东内战继续上演 大股东宏达提起上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8日 02:22 第一财经日报

  大股东宏达集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本报记者 罗文辉 发自上海

  在波澜不惊的2005年国内期货市场即将收官之际,近几年一直陷于内部股权之争的中国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下称“中国中期”),传出其小股东和大股东将在法庭内外继续合
演“目前中国涉案金额最大的一个股东代表诉讼案”的连台好戏的消息,该诉讼已为期一年多。

  中国中期是中国最大的期货公司,注册资本高达6亿元。

  本周一,《第一财经日报》获悉,在北京市高院去年9月受理的中国中期的小股东苏州新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苏州新发展”)和兖矿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兖矿集团”),起诉“宏达系”大股东长期占用公司巨额资金的不当行为一案中,一审败诉的第二被告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宏达集团”)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提起了上诉。

  本案第一被告青岛千禧宏达体育娱乐有限公司(下称“青岛宏达”)和第三被告宏达股份(600331.SH),则均为素有“四川小德隆”之称的宏达系核心企业宏达集团的关联公司,宏达股份和宏达集团及关联企业共持有中国中期的2.9亿元股权。

  本月8日,北京市高院一审判决,被告青岛宏达、宏达集团偿还本案第三人即中国中期共计1.64亿元的债务本金及相应的利息,且虽然青岛宏达向第三人的借款协议及宏达集团和宏达股份的从属担保协议被判无效,但后两者仍要对青岛宏达向第三人所借600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不能偿还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

  不过,在当初两原告共同提交的民事诉状中,第一、二被告却是被控违反高管人员忠实义务的刘沧龙(宏达集团和宏达股份的董事长也是中国中期董事)和中国中期的董事长田源。但在4个月前(8月5日)北京市高院下达的一份《民事裁定书》中,已裁定上述两人免于本案的起诉,而被告仅剩青岛宏达、宏达集团和宏达股份三家法人单位,并保留中国中期作为第三人。

  在落款时间为本月18日的宏达集团致最高人民法院上诉状中,名列下达《民事判决书》中第二被告的宏达集团,即以之前下达的《民事裁定书》中已裁定本案是“合同之诉”(即“以合同之债为标的的股东代表诉讼”)而非原审的两原告主张的“以侵权关系为前提的股东代表诉讼”为由,认为如按该《民事裁定书》的裁定结果,原审的原告实际上已经丧失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因为只有中国中期才有资格作为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向宏达集团提起诉讼。

  因此,宏达集团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纠正一审判决上诉人向本案第三人履行给付义务的错误。事实上,明年1月1日即将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中才增添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但两原告共同的代理律师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的赵继明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虽然因上述《民事裁定书》而驳回了原告在民事诉状中对刘沧龙及田源的起诉,但并不妨碍两原告作为第三人的股东,向三被告要求代位行使公司的债权,而这在并未正式对外公布的北京市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股东代表诉讼案的司法解释中已有据可依。

  早在去年7月28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上,面临北京证监局书面要求中国中期对公司存在的资金占用等问题进行处理,否则不予年检的“最后通牒”,会议已决定有关股东必须在7月底前还清占用公司的资金,否则司法救济。但宏达系股东一直未以积极应对,也从而直接导致去年9月初两原告以股东代表诉讼为名联手起诉大股东及董事会中的刘沧龙和田源。

  作为该案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田源,在前天《第一财经日报》进行电话采访时拒绝对此发表评论,仅表示此为公司内部股东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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